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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购买新车后,做的头等大事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最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为投保人"酒驾"导致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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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社会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26个月后迟迟出台,《交强险》法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人权和交通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漠视,设定的保险费平、赔付限额、分项限额等严重违背客观规律,赔付程序繁琐冗长等弊端,被社会各脊斥责为缺失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透过对《交强险》立法初衷及实际效果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部门立法的弊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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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它是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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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11年10月28日下午,我驾驶低速普通货车(空载),与方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方某货车损坏、货物倾倒。经交警认定,我、方某分别负此事故的主、次要责任。我所有的低速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不计免赔)各1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两份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均为我本人.保单中投保人姓名系保险公司业务员自行代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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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将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让人记忆犹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曾于1992年联合下文,在全国部分行政区域实行“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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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武某新购了一辆丰田牌小轿车,为防患于未然,他在领取临时牌照时,于9月16日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种不仅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有商业保险,参保时间自2008年9月17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16日24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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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弟弟于2012年3月5日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两个月后,他醉酒驾车将朱某撞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我弟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前不久,因交通肇事罪,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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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肇事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却要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让不少人觉得不可思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恰作了这样的规定。《条例》一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可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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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会同县一位乘客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其亲人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究其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均排除在受害人之外。这项规定也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的立法宗旨相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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