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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8年9月22日与某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李某为铸造工。2010年7月22日,公司与李某进行了终止合同前职业病检查,经某医院对李某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无尘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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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电了”、“电冰箱电人了”、“李某送医院抢救了”……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杭州市某厂职工宿舍的惊人一幕——五分钟前,女工李某在家中拉开电冰箱欲取食品时,被一股突如其来的强烈电流击倒,当场休克。幸亏家中有人,断电及时,在邻居的帮助下,家人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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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5月2日凌晨,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一转弯路口撞上我父亲驾驶的摩托车,致我父亲严重受伤。事发后,李某将我父亲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3日,我父亲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好父亲丧事后,我才得知,李某为逃避处罚早已逃往外地。今年8月份,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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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女,2011年2月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等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单位口头辞退了李某,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3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赔偿金等。庭审中,单位提出因李某侵占了公司钱款,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立案案由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立案时间是2011年11月5日。据此,单位提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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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案例:吴某与李某各为出租车司机,在同一条线路上从事客运,因争夺客源素有隔阂。事发当日,李某发现吴某在前面行驶,于是加大油门追上,停在吴某的车前让乘客上了车;吴某见客源被抢,无名火起,一路向李某发难。吴某驾车从李某车辆的右侧经过时,与李某的车发生刮擦后,两车并驾齐驱,李某的车被挤、别,驶入逆行车道。这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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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1994年被某厂招用的女职工,并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8年7月31日。1997年7月份李某怀孕,身体反应强烈,请假在家保胎,后流产,又于1998年7月再次怀孕,继续请假保胎。1998年7月厂方通知李某下岗,并于8月1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据此,李某认为厂方在其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找厂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厂方没有同意,李某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后厂方同意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到1999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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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李某在一家药店购买一种常用感冒药时,工作人员见其开车而来,曾善意提醒他,该药含抗组胺药成分,服用后会产生嗜睡、困倦、视力模糊、头晕、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建议他切勿在行车前服用。但李某认为自已抵抗能力好,以前服用时并不碍事,遂不仅不予理会。行车途中,李某因药效发作,打起瞌睡,结果将我女儿撞成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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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在惠安县看守所的一间提审室里,一个高高、瘦瘦的青年男子,面对审问,不时地叹息:“唉!我真不该选择这条逃逸路”。此人正是惠安县交警大队布下法网抓捕近一年的“2002.7.9”重大交通事故的逃逸者李某坤。李某坤二十来岁,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并独自开办了一家汽车专业护养公司,在家人朋友的关爱中过着优裕的生活。而如今这一切对他而言只是一种奢望,他将要面对的是近10万元的经济赔偿,和漫长的监狱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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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班组长来讲.从优秀的技术工人走向最基层管理岗位.很多时候不得不面对上级领导的批评、班组员工的埋怨。生产现场一天到晚忙得四脚朝天、晕头转向,可现场管理依然问题很多,不尽人意。生产任务完不成领导要找你.员工有情绪要找你.效率、质量上不去也要找你。班组长手下少则几人,多则二十几号人.权力一根针那么大,却有很多事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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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汉喋血 2月14日早晨,八尺岭仿佛有什么悲剧要发生的,日上竿头,太阳还躲在带有阴影的云彩里面,村舍房屋披上一层朦胧的熹微,犹如一张显影不清的照片,露出蒙蒙如梦轮廓。西美村52岁男汉黄文笔骑着自行车带着编织袋从老家出发,准备下乡收购鸭毛, 途经308省道“八尺岭”路段,牵着自行车步行爬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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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