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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交通事故责任亦然。对“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之说,笔者不能苟同。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没有人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既然是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和前提,法院不应当也不会作出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相悖的判决。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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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交通事故责任亦然。对“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之说,笔者不能苟同。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没有人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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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强制推行的火灾公众责任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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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属民事合同性质;雇主在雇用活动中以及承包、租用、借用期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及发包、出租、出借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第三人;农村居民到农村居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应按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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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泛指劳动者因违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属于其行使惩戒权的行为,不同于追究纯粹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责令赔偿权,我国劳动立法应细化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归责要件并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以确保被惩戒劳动者的权利能获得法律救济。对于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则应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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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土农民因不确定买土人的卸土地点,将土卸在乡间公路上,致使夜间路过的骑摩托车人撞死,那么,死者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负呢?日前,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依法判令两卖土人与交通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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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表面上显而易见的问题其实有其值得思考的多个维度。从目前已经处理的情况来看,矿难的法律责任由矿主来承担,某些政治责任由部分政府官员来承担,而经济责任则出现矿主与政府分担的情况。其中,前两者的责任受到普遍认可,而政府的经济责任分担则引发了法律与其他方面的讨论。例如,据媒体报道,目前山西、河北等省规定,煤矿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20万元;河北省还规定,非煤矿山每工亡1名职工,赔偿不低于15万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上,有的煤矿参加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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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权利法律定位及保护问题综述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通过对安全卫生权本质的解析和法理学分析,明确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并指出民法上的物质性人身权与劳动法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存在的区别。根据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并结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现状,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述,并对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调节功能欠缺,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够系统、完善,侵权责任中的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等主要问题进行研讨。经过分析和归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向着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一体化方向发展,方能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现存的问题;应采用"补充模式"解决侵权责任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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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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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9,(Z1)
在铁路运输期间,由第三人造成旅客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成为各方争议焦点。从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损害种类出发,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通过分析旅客损害发生原因力,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第三人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就铁路企业在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先行赔付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法律适用性给予解释,明晰各方的职责。研究结果表明:旅客可要求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或者没有赔付能力时铁路企业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铁路先行赔付后,可对第三人进行追偿;对补充赔偿不足部分可通过保险途径解决,以弥补由法律空白造成的事故处理中铁路企业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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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肇事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却要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让不少人觉得不可思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恰作了这样的规定。《条例》一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可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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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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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元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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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了伏某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该案确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的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素有争议。201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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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门法律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
法律性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综合性案件。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承担事故责任的,都要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的,一是财产损失、二是人体伤害的12个不等项目的赔偿。即使机动车一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的,无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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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监察侵权赔偿责任的涵义 劳动保护监察行为侵权责任,是行政机关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即监察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是国家劳动保护监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使职权,承担义务。而劳动保护监察员则是具体行政行为者。因此,监察员在实施具体劳动保护监察行为时,若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应由所在机构负侵权赔偿责任。这在《行政诉讼法》第68条作了规定。 (二)侵权行为因具体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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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过户,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由原车主负”一直作为我国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的惯例,但在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有关一个案件的请示作出批复,诞生了一个影响今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新判例。尽管我国法律实施的不是判例法制度,但其影响是重大的,此批复确认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