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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王分棉贺佳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2):140-150
企业环境污染行为能否在根本上得到遏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往研究更多地关注了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管制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影响,而尚未关注地方政府环境管制动机增强后会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什么影响。文章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外生政策冲击,研究了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引致的地方政府治理动机变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基于2004—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运用三重差分(DDD)分析法,通过比较新标准实施前后、试点城市相对于非试点城市、重污染行业相对于轻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发明申请量是否变化来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1)2012年新标准第一阶段方案实施后,74个试点城市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显著高于轻污染企业,并且经过稳健性检验结果依然稳健。(2)经异质性分析发现,2013年新标准第二阶段方案在190个试点城市实施后上述“挤出”效应不再显著;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对国有重污染企业产生的“挤出”效应更为显著;将第一和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引入同一模型进行整体分析后上述研究结论依然稳健。(3)从影响机制来看,新标准实施引致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增大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的“挤出”效应是因试点城市重污染企业大幅增加环保投资而挤占了绿色创新资源而导致的,在第二实施阶段,试点城市重污染企业不再大幅增加环保投资后,对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也不再显著。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制可以有效激发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机。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环保补助和绿色创新资源支持,以有效缓解因企业大幅增加的环保投资而挤占的绿色创新资源。 相似文献
3.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12)
2015年初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企业会如何对此做出回应?基于政企关系视角,以沪、深A股重污染民营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倾向评分匹配法,检验了不同市场结构中,新《环保法》对企业公开环境责任信息的政策效果及政企关联在其中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整体来看,不仅新《环保法》实施当年与实施后一年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同,而且垄断市场和竞争市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有所差异。具体地讲,与高层政府的关联关系显著促进了竞争市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但在新法实施当年,竞争市场的高层关联企业在信息披露时表现出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新法实施一年后企业普遍强化了信息披露行为。就某方面信息单独来看,不论是环境战略方面还是污染排放方面,垄断市场企业在新法实施当年都没有显著变化;而竞争市场企业加强了环境战略披露,但在污染排放方面持观望态度,尤其是其中的政治关联企业更显保守。新法实施一年以后,不论市场结构和政治关联有何差异,企业都真正加强了污染排放披露。就动态发展而言,垄断市场企业与基层政府的政治关联关系明显抑制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改善环境披露的速度。上述研究结果不仅从政治寻租的视角丰富了现有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环境信息披露理论,而且在实践方面为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效果提供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李程宇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1):1-8
低碳经济的政策分析,通常囿于单一国家层面的局部均衡结果,较少考虑到全球整体行动的外部影响,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建立以来的全球一致减排行动,却产生了一些意料之外的负面效果。本文通过梳理《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全球低碳经济合作中遇到的新挑战,以及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状况,采用制度分析与新古典框架下的市场均衡分析方法,讨论了全球一致减排行动所触发的"绿色悖论"问题。研究发现,造成"绿色悖论"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合作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京都议定书》及其关键性的附件一,将重点放在如何限制发达工业国的减排设计上,但却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在协议期内有可能出现的增排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污染转移的碳泄漏等问题;另一方面,当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征税、以及对其替代品进行补贴时,将会导致在当前期对于化石能源的加速开采,并可能导致对同时期的化石燃料替代品的其他可再生资源的开采速度也大幅度加快,造成了在双重加速开采下的全球绿色福利损失以及CO2排放量的急剧升高,化石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到比协议签署前更为严峻,甚至与全球合作减排框架的设计初衷相悖的结果。研究结果表明,非全局性的减排公约和分阶段的减排政策,是造成"绿色悖论"现象的重要条件,缺少了大量发展中国家和一些重要工业国的缔约,使得负面的环境外部性难以克服;同时,减排任务和责任有所区别的分阶段设计,会把在未来行动期内可预见到的更高地化石能源使用成本转嫁到当前的行动期,造成短时间内资源与环境的迅速破坏。但本文的研究也表明,社会最优经济与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是克服"绿色悖论"现象的两条可行路径,且需要有与其相匹配的政府政策的支持。由此,本文的主要政策建议是,中国需要加强在国际气候公约中的影响力,提升自身话语权;以碳税政策作为发展低碳经济制度设计的主要政策工具;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对于可再生能源研发进行补贴;根据国情不断优化碳税税率,并适时调整与其相匹配的新能源补贴等相关政策。 相似文献
5.
熊勇清王溪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11):98-108
作者将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区分为“扶持性”和“门槛性”两类,以114家新能源汽车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为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法分析了两类政策对于突破式创新与渐进式创新的激励效果及其差异性。研究发现:①“扶持性”政策存在较强的技术创新激励偏向,对渐进式创新的激励更灵敏;“门槛性”政策对于突破式、渐进式创新激励的灵敏性和显著性差异较小且“门槛性”政策激励效果的显著性高于“扶持性”政策。②市场势力对“扶持性”政策的激励效果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对于突破式创新激励的显著性和灵敏性均表现为提升性影响,对于渐进式创新激励的显著性表现为提升性影响,但对灵敏性表现为一定的降低性影响。市场势力对于“门槛性”政策激励效果的调节作用不明显。③政策惠及度对“扶持性”政策的激励效果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对突破式创新激励的显著性和灵敏性均表现为提升性影响,对渐进式创新激励显著性的影响不明显,灵敏性表现为一定的降低性影响。政策惠及度对“门槛性”政策激励效果的显著性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对于突破式及渐进式创新激励的显著性均表现为提升性影响,但没有明显影响该政策对两类技术创新激励的灵敏性。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应注重“扶持性”与“门槛性”政策的互补协同,并进一步强化“门槛性”政策的作用;应重视政策工具与市场力量的共生互补,依据市场势力确定“扶持性”政策的激励对象,对所有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进行无差异的“门槛性”政策激励;还应注重提升“扶持性”“门槛性”政策的公平性与均衡性。 相似文献
6.
为了解决多种环境要素交织情形下生态整体性保护问题,《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态空间系统性的导向和理念。文章基于《长江保护法》视角,利用其颁布时间前后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湿地产权制度与传统产权制度之间的非适应性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囿于传统产权制度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制度价值偏离、制度功能失位、制度实施阻滞等诸多问题,但是在基本原则的选择、内部事权的配置以及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上存在制度完善的新可能。进一步讨论发现,湿地产权制度应当明确生态价值在湿地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生态系统整体性视角调整湿地产权管理模式,完善湿地产权制度对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方式。具体的制度纾解路径是:第一,湿地产权制度应该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进行贯彻;第二,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和湿地产权生态信息可以绑定后进行公开;第三,湿地产权的自然资源边界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边界需要统筹规划;第四,湿地产权制度理应与“河湖长制”形成制度联系;第五,湿地产权信息应当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相关联;第六,湿地产权制度务必明确... 相似文献
7.
绿色低碳发展被认为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灵丹妙药”。碳披露作为企业向利益相关者展视其履约环境责任的重要工具,是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必不可少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碳披露能否提升碳绩效仍是具有争议的焦点。基于这一现实问题,文章选取2016—2019年中国重污染企业以探究企业碳披露与碳绩效之间关系,并以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为中介变量,选用中介效应模型探索碳披露对碳绩效的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规模、成长性和产权属性)视域检验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的中介效应。结果显示:(1)中国重污染企业的碳披露具有治理效应,可有效提升企业碳绩效。(2)绿色创新(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是企业碳披露影响碳绩效的重要路径,其发挥部分中介效应。企业碳披露可引致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进而提升碳绩效。(3)大型企业通过披露碳排放信息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从而提升碳绩效的可能性显著优于中小型企业。(4)企业成长性的降低增强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的中介效应,进而推动碳披露对碳绩效的正向效应。(5)非国有企业的碳披露较国有企业更易诱发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运营创新以提升碳绩效。... 相似文献
8.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1,(1)
作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政策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在实现碳减排目标的同时,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匹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重点控排企业数据与2010—2019年上市公司专利数据,首先运用多期PSM-DID方法实证检验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并采用全样本多期DID、反事实、安慰剂、改变时间窗宽、Tobit模型等方法检验结论的稳健性。然后手工搜集试点地区重点控排企业具体的配额分配方法数据,并基于企业层面的配额分配方法考察不同的配额分配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最后,将企业按早期绿色创新水平和规模大小分组,检验配额分配方法对不同组别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激励的异质性。实证结果显示:(1)碳排放权交易可以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2)基准法相对于历史法,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更强。(3)历史法会削弱早期绿色创新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动力,产生"鞭打快牛"的效应;而基准法则更有利于激励早期绿色创新积累较多的企业从事绿色创新活动,产生"激励先进"的效应。基准法分配还更有利于激励规模较大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受其核心制度设计——配额分配方法的影响,且对于不同特征的企业而言,其受到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基于此,应充分结合各行业、企业特征,权衡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优势与短板,建立科学合理、奖惩分明、兼具公平与效率的配额分配制度,强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进而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基于碳减排治理全球变暖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讨了碳交易能否兼顾企业效益与绿色效率,及企业减碳优化策略。通过匹配2006—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及所在地区数据,首先运用双重差分方法,总体衡量碳交易对企业要素投入产出及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然后运用平行趋势、滞后两期、工具变量及安慰剂,检验碳交易双效模型的稳健性,并利用三重差分检验是否存在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差异化影响。最后运用中介与调节效应方法,检验碳交易与全要素生产率的中介效应,并考察了绿色创新、市场化与政府补贴影响下有调节的中介作用。实证结果显示:碳交易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均有显著负向影响。碳交易促进碳减排,导致营业成本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但同时也显著正向影响资本生产率,促进企业利润与收入增长。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在绿色创新、市场化和政府补贴显著的调节影响下,对碳交易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起到部分中介作用。研究表明,碳交易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实现绿色效率和企业效益双赢,碳交易的作用在于依次实现碳减排、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而绿色效率和企业效益协同尚处于“遵循成本”阶段。因此,要建立一套集市场化、政府奖惩和绿色创新为核心的碳交易体系,进一步健全绿色低碳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绿色创新补偿,增强企业自主研发和协同创新能力,提升绿色技术转化率,优化绿色产业结构,完善配套环保标准和管理规范,诱导企业完成“创新补偿”的蜕变。 相似文献
10.
袁宝龙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3)
依靠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驱动中国制造业绿色发展,已成为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大研究命题。基于此,通过构建扩展的CDM模型,利用2003—2014年中国制造业28个行业面板数据,研究环境规制对产业创新过程的影响。结果显示:(1)环境规制对制造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挤出效应,当前制造业遵循环境规制的成本显然已经影响了其创新活动的实施。(2)环境规制显著抑制了制造业的实质性创新产出和策略性创新产出,弱"波特假说"尚未得到支持。同时,研发强度显著促进了制造业实质性和策略性创新产出。(3)环境规制能够促进制造业经济绩效、能源绩效和环境绩效的提高,强"波特假说"得到支持。强、弱"波特假说"的差异化结果表明,面对政府的环境规制,目前中国制造业通过创新来寻求经济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尚未成为其实施绿色发展的首选路径。(4)实质性创新对经济绩效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对能源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而且显著抑制了环境绩效的提高,策略性创新对经济绩效、能源绩效和环境绩效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应降低行业的环境规制遵循成本。同时,进一步调整中国制造业的技术进步结构,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制造业优先开展低碳节能型技术创新,进一步增强制造业绿色创新成果的转化能力,使其真正转化为强大的绿色生产力,推动制造业的绿色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11)
有关环境规制与生产率的实证研究,大多集中在单向静态关系的检验上,忽视了生产率对环境规制的反向影响,即环境规制与生产率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动态关系。基于此,本文采用SBM函数和Luenberger生产率指数对2003—2015年中国36个工业行业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度,同时为了表现环境规制带来的环境改善和成本负担的双重效应,分别构造污染排放强度指标和污染减排成本指标作为环境规制的代理变量,最后通过PVAR模型对"污染排放强度-污染减排成本-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是否存在双向动态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2003—2015年中国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波动变化,总体没有上升或下降的趋势;但在2008年前后其波动幅度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2008年之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波动剧烈,其后逐渐向前沿面收敛。此外,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与污染减排成本互为Granger因果,但与污染排放强度仅存在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GMM估计结果和脉冲响应函数表明,短期而言,政府减排政策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具有时效性,近期的环境政策确实能够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同时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也有助于减少污染排放和补偿减排成本;但长期来看,由于政策滞后性等特点,陈旧的环境政策不仅无法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持续增长,而且还诱发企业为补偿污染减排成本而加速提高污染型经济产出的行为,进而恶化了环境状况。由此,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双赢",中国政府应该在设计合理的环境政策和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补贴两方面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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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鸿胜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7,26(1):158-158
<正>长江全长6 397千米,是世界第三大长河,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千米。长江经济带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九省二市。2015年,其土地面积为205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21.3%;人口为5.9亿,占全国的43.7%;国内生产总值为30.53万亿元,占全国的45.12%,是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不同类型区的巨型经济带,放眼全球,受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土地是农业社会中小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劳动力和资金等要素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参与土地流转成为小农获取土地以匹配家庭其他生产资料,从而提高其生计的重要途径。不过,鲜有研究揭示土地流转在多大程度上、并通过何种途径影响农户的效率,因而有学者主张应将土地转入能人之手。为了探究土地流转能否提高参与者的生产效率、提高多少以及如何提高,本研究依据416个牧户的实地调研数据,运用Metafrontier-DEA方法,对资源平衡效应、能力效应和综合效应三种效应假说进行验证,分析草地流转市场对牧户技术效率的影响。结果显示:(1)从户主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来看,草地转出户的能力确实低于转入户的能力,草地呈现出向能人聚集的现象。(2)相对于未参与草地流转的牧户而言,参与了草地流转,包括转入和转出的牧户技术效率显著提高(增幅2.75%)。(3)将参与草地流转的牧户细分发现,转入草地牧户和转出草地牧户的技术效率均显著高于未参与草地流转的牧户的技术效率(增幅分别为2.76%和3.36%),而转入户和转出户的技术效率差异并不显著。这表明,草地流转市场对牧户技术效率的提高主要来自"资源平衡"效应,即牧户通过转入草地来匹配家庭多余的劳动力、牲畜和打草机等生产性资产;或通过转出部分草地,使剩余草地与家庭中其他生产要素匹配,从而使牧户的各种家庭资源从"失配"状态调整到"适配"状态。而牧户能力的高低并没有显著影响效率,说明草地流转效应中,"能人"效应的作用有限。因此,在现有经营环境下,政策主要应规范和引导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参与者自愿进入土地市场以获得效率提升,而不必过于强调将土地转入能人之手。 相似文献
14.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6)
中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非常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面对困境,中国经济必须进行绿色转型。事实上,实现经济绿色转型的主体是企业,因此中国企业的绿色转型发展迫在眉睫。本文诠释了企业绿色转型的内涵,探讨了企业绿色转型目标模式,该目标模式是在处理好企业与自然、社会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地球的健康和人的健康,即"双健康"。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企业绿色转型面临的深层障碍,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即环境标准低且颇具弹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目标函数不一致、对绿色壁垒的错误认识以及国家政治哲学过于对经济的偏爱。最后,针对我国企业绿色转型所面临的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促进企业绿色转型的对策:推进企业绿色转型,要使政府规范地依法行使公权力,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发挥市场的利益诱导功能,使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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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发挥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绿色创新效应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宽带中国”战略试点政策作为中国实现宽带网络“提质增效”的重要战略举措,对区域绿色创新活动产生重要影响。该研究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对“宽带中国”战略试点政策影响城市绿色创新的理论机制进行了解析。基于2010—2020年中国28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数据、并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进一步实证考察了“宽带中国”战略试点政策对城市绿色创新的实际影响及其作用渠道。研究发现,(1)“宽带中国”战略显著提升了试点城市的绿色创新水平。该结论在经过PSM-DID估计、安慰剂检验、工具变量估计、调整城市绿色创新水平的衡量方法以及排除“一带一路”倡议政策的影响等多种方法的稳健性测试后依然成立。(2)机制检验表明,试点政策带来的金融发展效应、人才集聚效应和信息化提升效应是“宽带中国”战略影响城市绿色创新水平的重要渠道。(3)拓展性分析发现,不同地区对“宽带中国”战略试点政策的绿色创新效应的反应灵敏度具有异质性。相对而言,试点政策对行政等级较高的重点城市、规模较大城市、胡焕庸线东南侧城市以及资源型城市绿色创新水平的提升效果更为强烈。因此,“十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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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政策作为金融调控手段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创新应用,是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大探索。绿色信贷政策在重塑重污染企业信贷融资环境,倒逼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激发重污染企业绿色发展热情的同时,是否及如何影响企业的“脱实向虚”?文章立足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和绿色信贷政策日趋深化的现实背景,选取2008—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经验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了《绿色信贷指引》实施前后,重污染企业相对于非重污染企业的金融化水平波动情况,以此分析绿色信贷政策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为评价政策实施效果提供参考。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非重污染企业,绿色信贷政策显著抑制了重污染企业的金融化水平,且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PSM-DID、安慰剂检验等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绿色信贷政策主要通过促进技术创新、降低代理成本对重污染企业的金融化水平产生抑制效应。异质性检验进一步表明,绿色信贷政策对重污染企业金融化的抑制作用会随企业产权性质、区域环境执法强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与国有产权性质、弱环境执法区的重污染企业相比,绿色信贷政策的抑制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强环境执法区表现得更为明显。文章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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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1,(5)
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中国环境保护税制的重要改革,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过渡。文章借助《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以合法性理论为基础,基于2016—2018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工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使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研究发现:(1)环境保护费改税显著地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换言之,当《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水平明显提升。(2)环境保护费改税主要通过施加更强的环境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可见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过多、强制性和规范性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环境合法性压力来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3)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委托代理成本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在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内部控制质量较低的企业中并不显著,说明当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环境保护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促进作用会弱化。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绿色发展,政府应当继续完善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施细则,建立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管协作机制,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缴纳,提高企业环境合法性压力。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企业绿色转型的融资机制,引导企业绿色转型的价值取向,出台企业绿色转型的内控指引,与环境保护税制度一起共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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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关系的研究大量涌现,但基于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尤其是从微观企业层面考察碳排放交易制度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的研究仍有待丰富和深化。有鉴于此,采用2008—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以专利申请总量表示创新数量,以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别表示高质量创新和低质量创新,进而采用DID模型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的准自然实验框架。同时,为增强实证结果的解释力,采用PSM-DID方法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异质性检验以及政府补贴方式的创新激励机制检验。结果表明:①碳排放交易制度在提高"处理组"企业创新数量的同时,也能促使企业兼顾创新质量,但从影响程度来看,碳排放交易制度对低质量创新促进作用更为强劲。②从企业所有权和规模异质性来看,碳排放交易制度主要对国有股份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创新质量有促进作用,而对民营企业和小规模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的诱导力度较小或不显著。③机制检验结果表明,政府补贴政策能够有效弥补碳排放交易制度对高质量创新诱导乏力的不足,但创新激励效果因政府补贴方式而异,其中政府事前补贴优于政府事后补偿;此外,碳排放交易制度通过促使政府为被规制企业提供更多的政府事前补贴,从而有效缓解企业"遵循成本"压力,推动企业转向高质量创新。由此认为,加大对小规模民营企业高质量创新补贴、采取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的创新补贴方式,应是进一步助力碳排放交易制度诱导企业转向高质量创新的政策制定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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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10)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20.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Z2)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没有贫困群体的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一句空话。针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长期存在的低质低效、造血功能弱、针对性差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施精准扶贫,创新扶贫开发方式,改变过去滞后的、粗放的、输血式的扶贫方法。包容性创新就是通过将社会底层人群纳入创新系统,挖掘金字塔底层民众的自身需求、动力、创造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减少社会排斥,向贫困者提供公开参与、公平享受经济、科技发展成果的机会。目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探索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包容性创新机制,形成可持续的扶贫长效机制,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