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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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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倚 《劳动保护》2006,(10):11-11
编辑同志:现有两个问题希望解答: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才合情合理。2.某职工在《试行办法》前被确诊为Ⅰ期矽肺,按国家规定工作到2003年,因矽肺病情加重被确诊为Ⅱ期…  相似文献   

2.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作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但由于在实务操作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引发了争论。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齐某于2000年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此后齐某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008年左右,齐某发现其领取的伤残津贴数额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经过查询,齐某认为是2003年7月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改变了计发基数,致使其享受的伤残津贴低于国家法律文件规定的数额,  相似文献   

4.
施倚 《劳动保护》2012,(8):114-114
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退休职工曾于1996年9月16日发生工伤,造成椎体骨折、腰间盘突出,在医院做了腰间盘摘除、椎管减压和腰椎内固定手术。2006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无生活护理费。现该职工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职工家属因该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申请陪护2人。请问:对于工伤人员旧病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问题,是否需安排陪护?如安排,陪护人数、陪护费用有什么标准依据,应该由哪方决定?护理费应该由谁出?  相似文献   

5.
施倚 《劳动保护》2008,(5):112-112
我公司一职工郑某曾在1978年6月10日工作时,被钢筋将右脚跟穿透,负伤后工厂将郑某送到附近的部队医院治疗。郑某住院两个多月后出院,之后也陆陆续续开了一些药。负伤当时没有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2000年9月,郑某从我单位退休。近日,郑某因右脚麻木、疼痛,下地走路不便,要求旧伤治疗。  相似文献   

6.
宿迁籍农民工李某在常熟市一家私营化纤企业打工。2007年4月28日上午,她在牵伸设备上操作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不慎被废丝各绞断一节。企业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报销了住院和养伤期间的医疗、陪护费用,并按月支付了工伤期间的工资。后来李某伤愈,由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要求企业调换适当工种。企业以无合适工作为由要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当李某提出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时,企业以申请鉴定后上级安监部门要罚款等种种所谓理由拒绝了她的要求。为此,她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己能否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有何待遇?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陈某,女,1955年10月出生,于2004年8月首次被招用到一私营企业,企业依法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2005年2月,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05年10月,陈某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  相似文献   

8.
方某于1999年7月到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末与方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1月3日21时许,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往上班的必经路上与该市公交公司26路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伤。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方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该公司没有为方某上报进行工伤认定,并于2005年12月停发了方某工资等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方某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午8月5日获得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9.
施倚 《劳动保护》2009,(4):118-118
编辑同志:我们是四川人,夫妇两人一起在广东一家企业打工。2007年4月,我爱人在工厂受伤骨折,被厂里送到附近医院治疗,11月初才出院回家。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已由厂里支付。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我爱人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出院后我们曾多次要求厂里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厂里一直拖着不办,只是每月仍然发给我爱人工资。我们很担心,一旦企业不景气,不再按月发给工资,我们的生活和治疗就成了难题。请问:按照我爱人的伤残级别,厂里应该支付我们哪些待遇?  相似文献   

10.
鲁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劳资人员,最近我们在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第5项关于"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有,职工本人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愿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时,有关人员对该项规定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了分歧.  相似文献   

11.
常熟市某纺织公司42岁挡车女工顾某于2006年4月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不慎被机器轧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10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颁布施行后,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成本大大增加。在大量的职工工伤致残事故中,属于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占到整个重伤致残事故的90%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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