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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芬兰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探讨了该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借鉴意义。以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颁行为标志,芬兰的环境损害责任立法从以环境损害赔偿为中心转向以环境损害补救为要旨,制度重心的这一转变对我国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方向有所启示。同时,芬兰立法对环境损害进行类型化并做出具体限定,重视技术、信息在损害补救中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补救责任体系等做法,将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实效的改善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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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芬兰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探讨了该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借鉴意义。以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颁行为标志,芬兰的环境损害责任立法从以环境损害赔偿为中心转向以环境损害补救为要旨,制度重心的这一转变对我国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方向有所启示。同时,芬兰立法对环境损害进行类型化并做出具体限定,重视技术、信息在损害补救中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补救责任体系等做法,将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实效的改善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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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法视角对欧盟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及其在成员国转化的历史、立法目的、环境损害的预防和修复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立法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厘清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赋予主管机构要求赔偿公共利益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权力、构建独特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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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杰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49-52
环境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根据损害对象不同,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环境人身损害、环境财产损害和环境自身损害。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忽视了对环境自身损害的救济,并且没有区分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应当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三元立法,原因在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应当救济,而传统环境侵权法难以实现。环境人身损害与环境财产损害具有不同性质,应当实施不同的规则,而且确立环境侵权的二元规则,更加有利于对人身权的救济。环境损害责任三元立法的内容是:首先确立造成环境自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责任内容为过错责任。其次将环境侵权分为环境人身损害和环境财产损害,环境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财产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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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责任制度的立法建构及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方法以及求偿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污染人付费的救济理念。而目前我国关于环境责任的立法对环境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和救济较为忽视,面对重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其救济功能不足。因此,通过对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学习探讨,对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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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38(4):52-55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基础理论尚属空白,环境损害鉴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尚处探索阶段。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环境行政管理机关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无疑会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活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如何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司法鉴定理论框架,从环境损害鉴定主体内涵入手,界定了环境损害鉴定主体范围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和环境损害鉴定人,并进一步集中探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问题。本文研究认为环境损害鉴定主体理论基础在于鉴定主体独立性、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外的第三方的必要性及与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超然性是环境损害鉴定主体适格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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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在法学、司法领域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但是,在行政管理中,环境损害鉴定被环境损害评估所等同、混淆,势必带来环境损害鉴定理论的混乱和环境损害鉴定实践的乱象。如何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及实践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界定依据入手,探讨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议题。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为缺失状态,环境损害鉴定范围仍未依法确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发育不成熟及环境损害鉴定司法实践匮乏。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实践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理论界定存在巨大差距。尤其在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不可用环境损害评估代替环境损害鉴定。因此。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前提;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能促进环境损害鉴定实践展开;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可以有效地区分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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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与环境损害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1):57-60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环境诉讼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公益诉讼法典化使环境损害鉴定成为环境诉讼中重要环节。从诉讼法学角度研究环境损害鉴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在更为宽泛的环境法学界域下,以环境法学研究新模式,从理论层面阐释环境诉讼与环境损害鉴定,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法律规范体系,以期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提供理论支撑。研究表明,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存在着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技术标准缺失、鉴定范围模糊、鉴定理论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其法理、法律、技术标准亟待研究和制定。尤其法学研究者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的法律框架;第二,阐明环境损害损害鉴定法学理论基础;第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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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从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体系的角度出发.以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在保护受害人发挥着一定的作用.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和国内实践经验的分析.对该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3):63-65
环境损害鉴定是环境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诉讼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及环境诉讼裁决公正的必要保障,在环境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而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理是认识环境损害鉴定钥匙。本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目前仍是环境纠纷处理的瓶颈。我国目前严格意义上环境损害鉴定尚未开展,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直接自然逻辑关系还不能确定。因此我国应夯实环境损害鉴定的理论基础,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研究基本框架,为环境损害鉴定中行为与结果搭建沟通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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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规划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 一,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论 述了环境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存在问题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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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展环保高新技术产业,既有市场需求巨大等多项优势,也有技术创新不足,人才匮乏,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低,投入低,以及指导思想,发展战略不明确,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制约因素,为此,应建设和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体系,建立高新技术研发基地和产业集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