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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 毫秒
1.
山东省淄博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矿山、重工、机械、化工企业多,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病总人数一直占全省总职业病人数的1/3左右。全市于2000年10月启动工伤保险后,鉴于经办机构人员不足、业务量大的原因,工伤医疗费的管理采用了传统的企业垫付,事后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先垫后报”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先垫后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工伤职工医疗需要,主要表现出有“四难”,即,一是企业工伤医疗费垫付难及时。很多企业受效益、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垫付医疗费或者干脆拒绝垫付,给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带来困难,有的职工甚至不得不贷款治伤,使本已遭受工伤之苦的职工家庭“雪上加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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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父系(包括退休)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4.
赵新月 《劳动保护》2011,(6):114-114
编辑同志: 我们是山东一家企业。我单位一名外派海外施工人员在2010年8月的一个休息日,自己去海边游玩,不慎被大浪打伤,造成脖子以下瘫痪。现该职工在国内治疗,家属来我企业申请工伤待遇。请问:外派职工在休息日外出游玩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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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个乡镇工业的工伤职业病医疗保障现状分析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在调查的1900个乡镇工业企业中,有9.3% 的企业对职工工伤职业病没有任何保障,其中尤其是个体联户所办企业则高达15% 。按行业进行分析,最易发生工伤职业病的各种矿山采选业、建材生产业,能给予报销医疗费的企业占78.5% ,部分给予报销的企业占10.2% ,不予报销企业占11.3% 。从保障程度看,能给予全部报销医疗费的企业仍以乡办企业为最高(93.2% ),其次为村办企业(90.2% )和个体联户所办企业(88.5% )  相似文献   

6.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1起实行承包的企业起诉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终审判决维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件经过常州市燕飞机械配件厂是常州鸿牧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牧公司)租赁的零件生产基地,鸿牧公司分别与陈国治、查仁贤订立了《承包协议书》《场地租赁协议书》,陈国治以鸿牧公司…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等7人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均已5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13年1月5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申请人以1100元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认为此期间属工伤停工留薪期,应按原工资3600元/月发放,故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10000元。  相似文献   

8.
沈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进厂才5个月就患上了职业病.且公司以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理由拒绝赔偿。经多次交涉无结果.她将自己就职的公司告上了法院.2012年10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手套公司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相似文献   

9.
章法 《劳动保护》2007,(6):74-75
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等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今年第6期刊登了“职业病待遇补偿的主体确认与法律适用”的案例,以及劳动保障同仁的评析文章.笔者对该案发表一点意见,供磋商.  相似文献   

11.
施倚 《劳动保护》2010,(6):114-114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化工企业。近年来常常要处理职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事情。特别是有些离职多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职业病待遇,我们感到处理起来矛盾较大。请问:我们应怎样确定职工是否患职业病,需要哪些依据?  相似文献   

12.
学生实习期的工伤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到单位实习,是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应由谁负责呢?中国药科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王俊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江苏省镇江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说法。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劳动科学》2007,(6):48-50
范某于1979年8月就职于某实业公司,1986年调到该公司下属的涂料厂做配料工,长期接触化学物品苯。1991年和1993年两次被职业病医院诊断为慢性苯中毒。当时,实业公司没有为范某建立健康档案,在调动工作中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范某未能享受职业病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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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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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某于1966年10月进入某纺织厂从事铸工工作,至1992年下半年担任门卫,于2000年8月自纺织厂退休。杨某工作期间,纺织厂按当时的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2007年起,杨某因身体不适开始就医,2011年8月16日,杨某被诊断为铸工尘肺一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六级。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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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何某于2008年3月入职甲煤矿,经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5月21日,何某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2月,何某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727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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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病人依法享有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性噪声聋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应当调离接触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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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国际标准组织新组建的E34.55职业安全与健康分技术委员会将在世界范围内为衡量工伤和职业病提供重要和准确的考量标准——ASTM WK33270《工伤和职业病记录指南》。E34.55隶属于ASTM E34职业健康与安全技术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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