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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历程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等方面提出构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认为现阶段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主体以政府为主,应该针对补偿客体建立基于海水质量目标和滨海湿地碳汇目标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进行核算,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和以中央财政引导湾区协同治理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实现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并提出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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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历史,但在法律规制方面一直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文章认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首先应厘清其法律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目前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运行的现状,揭示其还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公民环境意识淡漠等问题,近而提出应从立法方面规范生态补偿法律行为、实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普及环境意识,推进公共参与制度等方面来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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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调水沿线各方利益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分析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特征出发,探讨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政策法规进展,分析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阐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设想,并从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生态补偿标准以及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明确了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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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破坏也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为了有效恢复和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社会各界为之献计献策,其中讨论得较多的是如何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文章就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须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效微薄之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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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强化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单行法,尤其是要出台跨流域调水工程专门立法,并针对特定工程规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兴建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由国务院出台跨流域调水专门立法,对省际之间区域性调水工程、省内跨市县小型调水工程可以采用区域性立法的方式,并有效解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难点问题;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关内容和任务亦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必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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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是落实我国主体功能区布局战略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虽已比较系统丰富,但在补偿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还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健全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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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紧随其后,2014年5月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彰显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生态补偿这一法律制度的重视.农业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具体分支,法律制度的建设,将对当前中国日趋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提供一个现实的解决路径.文中找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设意见,为中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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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标签制度的海洋生态产品生态补偿标准区域差异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论文运用海洋渔业产品生态标签制度,以两个海岛型旅游目的地为案例,对海洋生态产品生态补偿标准区域差异化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和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分别有93.41%和95.90%的受访者支持海洋渔业生态标签产品,愿意为海洋渔业生态标签产品支付比普通海产品更高的价格;2)舟山市普陀区旅游目的地的浙江省游客,江苏省-上海市游客,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游客和其他省(市,区)游客,承担的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10.53,10.98,11.03和11.18元/kg,或14.39,17.59,20.54和22.87元/人次,通过海洋渔业产品生态标签制度,2013年可获得1.0358×108元的生态补偿资金;3)烟台市长岛县旅游目的地的山东省游客,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游客和其他省(市,区)游客,承担的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10.86,12.85和13.70元/kg,或13.26,17.57和17.56元/人次,通过海洋渔业产品生态标签制度,2013年可获得0.207 0×108元的生态补偿资金.研究发现,两个旅游目的地均存在生态补偿标准的区域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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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通过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解决流域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设计满足相关方利益诉求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对我国持续有效开展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梳理了我国主要省i市地区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分析总结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与运行机制设计的基本特点;根据流域环境功能保护需求的差异,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划分为一般流域水污染控制生态补偿和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两种基本模式,然后从补偿标准设计的角度,分析总结了两种模式的异同点,最后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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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是建立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本文以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中华白海豚为例,根据保护区管理层次的划分及海域特点,将海域划分为西港海域、同安湾口、九龙江河口、西南海域、东部海域、同安湾、大噔海域7个区域,采用专家调查法,估算不同海域对海洋保护区价值的贡献率与单位面积海域的价值,以及各海域中填海造地、港池/锚地、桥梁建设、采矿、修船/造船、旅游娱乐、海底工程、排污、航道、施工10大类人类活动对海洋保护区的损害程度,建立了生态损害补偿标准估算模型。以填海造地活动为例,计算了该活动对厦门海洋保护区不同区域的生态损害补偿标准。这一研究成果填补了我国目前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问题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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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实现流域内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公正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这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上中下游跨区域调水的生态补偿、上中下游生态环境效益补偿以及下游滞洪区退田还湖的生态补偿等三项主要内容。在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中,上述三项生态补偿内容暴露出较多的问题;这些突出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阻滞着流域内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进一步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有效实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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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虽然已成为国家政策,但尚未进入法律层面成为法律制度。为了保证生态红线的合理划定、维护,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在建立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管控结合分级保护原则,同时构筑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生态红线的差异化管控制度、生态红线的监测与监察制度、生态红线的统一监管制度、生态红线的越线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红线维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等,并通过生态补偿和改革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来保障制度的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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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牧场建设是中国扩增海洋碳汇,实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碳汇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只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调动海洋牧场建设经营者积极性。以海洋牧场中藻类、贝类、鱼类、甲壳及其他类经济性碳汇资源为研究对象,利用最优化模型核算了碳汇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标准。研究结果表明:藻类、贝类、鱼类、甲壳及其他类的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134.94元/t、820.05元/t、782.39元/t、3764.16元/t,补偿标准存在种类间差异性。研究结果可为优化当前海洋牧场生态补偿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