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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沈阳市安监局获悉,<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范单位"一把手"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将安全考核的业绩与单位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上了钩. (1月24日<渤海早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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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安监局下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详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等,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制度等作了要求。《意见》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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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沈阳市安监局获悉,《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范单位"一把手"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将安全考核的业绩与单位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上了钩。(1月24日《渤海早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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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人〔2 0 0 2〕1 2 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监察办事处 :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促进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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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核心是依法确定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定过程中讨论最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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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依照实施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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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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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下称负责人)每年都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从各地情况来看,目前这项工作开展状况令人堪忧。据笔者综合一些地方的不完全统计,其报名率不到应培训的60%,实际听课率不到45%,参加考试率不到50%。负责人让人代考或缺考现象比比皆是,司空见惯。负责人不参加安全培训,势必影响所在企业的整体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而给事故的发生埋下种种祸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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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级巡查制度明确规定了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区、园)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分工、巡查内容、巡查方式方法以及各项具体要求。各部门对所属行业的生产虿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牵头实施,每周不少于一次;各镇(区、园)对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牵头实施,每周不少于两次;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实施,每天不少于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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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究新修《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方面的新变化,本文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暴露的突出问题入手,对新修《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提出的保障义务内容、主要变化、不履行保障义务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结果显示,变化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从生产安全向公共安全拓展;从个别(局部)责任向全员责任拓展;从人的行为向人的心理拓展.对于不履行义务处罚力度加重、联合惩戒风险增加还可能承担刑事制裁风险.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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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给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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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要真正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人是最关键的因素,这其中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肩负安全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及中层干部)及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而广大一线岗位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执行者、操作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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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笔者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紧紧围绕这七项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在事故发生后尽职免职。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涵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贯彻落实在日常工作中,杜绝出现推诿扯皮或者工作界限模糊不清的现象。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设备设施安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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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2012年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联络员,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和中央在京企业主要负责人,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部分安全生产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家约1200人参加了这次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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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省政府召开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今年年初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王蒙徽、省安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陈炎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中央驻闽和省属各大企业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其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负责人在各自分会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