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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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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文君 《环境保护》2020,48(3):19-22
在环境治理中,环保督政制度是确保地方党政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的重要制度。新时代以来,我国环保督政制度的关键抓手是:强化地方党政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的环境指标权重和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在内在功能上形成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对地方党政的环保履职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应该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权重、建立合法的地方党政环境治理行政容错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问责党内法规。  相似文献   

2.
环保法修正案三审稿,对政府环境责任予以高度关注,在总则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落实该条款。通过对三审稿关于政府环境责任条款的分析、解读,可以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含义,明晰该制度在总则中规定的意义。三审稿从地方政府行使环境职权和承担环境责任两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予以制度保障和落实,但其制度保障仍不充分,仍需从制度自身完善、事前监督机制以及外部问责机制三个方面使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使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得到真正实施。  相似文献   

3.
环保督查制度:推动建立督政问责监管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偏弱、执法手段偏软,环境执法中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保护"和环保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环保督查制度成为破解这些问题的重要制度抓手,能为中央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履职监督、为加快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建立起督政问责监管体系。建议应规范环保督查制度,强化督政问责内容;强化环保督查组织领导,实施监管清单制度;加强环保督查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开放式督查,从而加快推进环保督查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4.
生态问责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生态问责的法律制度、问责主体、问责机制三个方面,对不同法系、不同政体的典型国家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剖析,发现各国环境法律制度均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生态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且各国均构建了多元参与的生态问责制度。除了国家层面的问责机构,社会公众和第三方组织如环保团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各国围绕环境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诉讼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生态问责制度体系。在借鉴各国生态问责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健全完善生态问责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2015,43(1)
新《环保法》对地方政府课以史上最严罚则。然而,政府环境责任追究机制面临着多头执法的行政执法体制流弊、中央对地方法定问责制阙如、环保监管者的有效监督不足这三大制度障碍,致使立法者加重政府责任的初衷恐难以归位。只有通过实现宪法、行政法层面的政府职能优化整合与权力均衡配置,并通过推动环境综合监管体制变革、实施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环境责任追究机制、整合优化环保督查制度才能进一步推动政府环境责任落实。  相似文献   

7.
谢海波 《环境保护》2020,48(3):23-27
地方政府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环境规制者,又是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和规划者。本文总结了地方政府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角色定位的现状及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地方政府发展观偏差导致对官员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激励偏差;政府环境责任未落实导致惩罚威慑不足;行政权力运行缺乏约束与监督导致政府短视与权力滥用。因此,需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环保政绩观,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作为环境质量责任者的激励制度;落实政府及其官员环境责任,完善其作为环境治理责任者的惩罚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环保履职的第三方主体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8.
以2016年《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出台为界线,我国河长制发展经历了从地方试点探索到中央顶层设计两个阶段.河长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并非凭空而生,而是存在诸多法律依据与制度支撑,是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具体落实、环保问责制的典型体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底线限制的实质拓展以及水资源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环境法角度审视,河长制也存在一些制度内生困境,应相应构建法律保障机制:河长制存在职非法定的困境,应构建长效法律机制;河长制与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抵牾之处,应构建二者协调机制体系;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存在异化风险,应相应体系化设计考核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空气质量管理的法定目标和依据,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度是履行空气质量标准目标的基本政策手段,但我国尚未建立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度,导致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标的手段缺位。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与职能,中央政府负责对地方城市政府的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进行最终审批和问责;省级政府负责向环保部提交规划;市级政府负责编制和执行规划。建议加快出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条例"及其配套性的法规和部门规章。  相似文献   

10.
我国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历时3年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面督察,但两批"回头看"反馈情况暴露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存在法律依据薄弱、法律适用模糊等法制难题。据此,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确立了第一部党内法规,规范了"两级三类"生态环保督察体制,推进了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加强了内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制化创新是实现法治化发展的基础,伴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发布,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改革逐渐进入深水期,其法治化发展应重点在三个场域内展开: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统筹协调、党内法规与配套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裴晓菲 《环境保护》2016,(14):15-19
科学、协调、系统的环境标准体系对于支撑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了我国两级五类环保标准体系的现状与成效,分析了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着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滞后、地方环保标准发展缓慢、环境管理制度不匹配和标准科研与基础条件有待加强问题,提出加快国家重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大力推进地方环保标准制定实施、完善环境标准相关配套制度与夯实环保标准工作基础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环境督察制度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同时也促进地方政府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环境督察制度一方面在顶层制度设计上需要协调党内法规与法律制度,完善统一"监企"与"督政"制度。同时厘清环境督察制度的权责分配,该制度包含的权力架构体系对落实环境督察制度具有深刻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浅析我国的环境问责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问责制的确立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标志。在整顿重大环境事件的背景条件下,环境问责因社会转型、政府责任和企业环境责任强化而具有独特的特点,在环境问责的基本建构上,对环境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4.
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环境管理转型、法律依据、责任主体及成效与问题出发对环保督政约谈制度开展研究。认为该制度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发挥其实效的关键在于厘清责任主体。总体上,约谈对推进地方政府整改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责任主体偏窄、信息公开不足、长效机制缺乏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创新约谈模式、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政府作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依法肩负起自身的职责。虽然《环境保护法》对政府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各等级法律规范对于政府权责的规定尚存在一定欠缺,使得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文章从地方环保标准制度化,扩大公民参与,健全监督、奖励和问责机制三个方面对政府责任立法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方法进行论述,以期对政府在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责规范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多份关于推动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文件相继印发,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与生态环保工作成效的挂钩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生态环保工作积极性;(2)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各自特点开展生态补偿模式探索;(3)完善投入机制,集中力量解决最突出的生态环保问题;(4)鼓励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激发地方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的内生动力。根据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实践,发现在一些环节存在不足并建议:(1)长江经济带沿线不同地区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禀赋存在差异,生态补偿工作实践进展不一,不同地方的重点工作方向亟待进一步明确。建议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全流域意识,结合不同地方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业结构特点、生态资源禀赋和工作实施进展分类施策,建立分层次、分领域的梯度补偿模式。(2)生态补偿的制度依据尚未明确,中央的统筹地位亟待进一步巩固。建议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律政策基础或管理原则,完善相应权责制度,加强中央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系统性的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3)生态补偿的方式较为单一,市场条件仍欠缺。建议推进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创新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的分配制度和交易方式,鼓励多方资本融入,建立起拥有公允生态补偿条件和补偿价格的生态补偿市场化体系。(4)不同地区对资金需求和使用存在差异,"平均分配"模式限制了部分资金的利用效率。建议科学划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渠道,由单一性要素补偿向基于生态功能定位的综合性补偿转变。(5)生态补偿对推进精准脱贫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建议有机衔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17.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不仅加大了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还扩大了其权力;不仅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在法律位阶上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加大了违法排污处罚力度,还完善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环境保护督查体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保督查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l项核心责任+3个督查层面+1个重要载体+8种压力传导机制”的环保督查体系与“中央-部委-地市级及以下”自上而下的环保约谈体系,监督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文章阐述了我国环保督查体系的总体框架,总结了环保约谈、中央环保督察、部长专项督查、例行性督查等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了统筹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和环境保护考核检查、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责等制度,深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实践,推动独立的第三方党政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等对策建议,为环境保护督查提供政策支持.  相似文献   

19.
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中的履约责任制度,是碳市场正常运转的最后一道保障。以控排企业为主的市场参与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不正常履约碳市场义务,都需要承担与其相对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履约责任制度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违法情节及其他配套辅助措施等。我国的七个省市碳市场试点再履约责任制度的实践中,一般都以控排企业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责任方式上则采取了罚则与辅助措施同时推进、仅设置涵盖缴纳罚款与继续上缴配额的罚则、仅设置取消各类优惠措施的辅助措施三个大类别。我国统一碳市场启动后,则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方式、加重处罚情节的同时,进一步丰富的完善各类辅助措施。  相似文献   

20.
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的重要内涵之一。我国生态补偿制度虽然已具备较好的基础,但仍面临着生态环境要素补偿制度尚不健全、经济与生态利益关系不协调、市场化与多元化补偿有待加强、配套能力建设与统筹推进不足、缺乏考评和监督问责机制等问题与挑战。《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今后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思路框架与重点方向,强化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配套支撑能力的建设,加强了生态补偿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推进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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