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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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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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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概念演进、辨析与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国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的要求,本文梳理了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环境服务补偿和奖励机制、广义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等国内外生态补偿概念的演进,并对不同理论基础下的概念进行辨析。指出生态补偿概念差异源自理论基础的差异;生态补偿概念一方面体现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对生态补偿政策设计有着引导作用,旨在为新时期生态补偿理论创新和政策优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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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是规范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活动,保障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新时期,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与实践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也存在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政策叠加冲突、制度激励不充分等问题。未来,我国应构建完善生态补偿法制体系,尽快出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结合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整合空气、水、森林等环境要素的生态补偿政策,衔接横向、纵向与其他市场化补偿手段;通过制定流域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等制度,在强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健全激励机制;按照"四个统一"联防共治要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施联合执法,推动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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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存在受案数量少、证据获取难度大、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不足等问题,原因在于检察机关身份定位模糊、起诉主体受限、检察系统考核过于严格。在反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从将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定位为"公益诉讼公诉人"、放宽起诉主体的范围、加强检察院的取证能力建设、常规化"回头看"制度等方面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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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以市场化手段、多元化补偿方式推动生态保护补偿“输血”与“造血”机制相结合。近年来,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机制不断健全,创新举措不断推出,但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补偿标准缺乏科学评估和市场化工具不健全等问题和挑战。本文构建政府引导、生态产品价值科学核算、“产品—价值—交易”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框架,提出通过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协议付费模式、绿色金融投资模式等方式创新市场化补偿模式,通过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培育高质量现代生态产业项目来科学制定差异化补偿标准,通过完善政策制度设计、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健全技术支持体系来完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配套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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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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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生态制度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上接2009年第4期)除上列生态制度外,我国还实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休渔制度、捕捞限额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应该说,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已比较完备,但是,生态制度在设立和设计上仍存在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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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损害赔偿制度“重赔偿,轻修复”,伴随着赔偿的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已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出发,梳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制度进一步构建的现实困境,为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革路径,着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启动条件、诉讼范围,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加快推进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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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生态产品供给,中国设立了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了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本文首次在县域层面构建2002~2017年县级面板数据,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构造政策组的“反事实”情形,基于双重差分法评估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的县域经济效应.结果表明,该政策提高了县域财力、长期来看一定程度改善了产业结构;以标准财政缺口为主的资金分配机制弱化了县域经济发展激励,资金补助不能完全抵消限制开发对县域经济带来的负向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和内资企业受影响较大.随着投入资金累积、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该负向效应随时间而减弱、经济促增效应逐渐显现.政策效应在不同生态功能和经济区位间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建议持续增加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将生态产品供给数量和质量作为资金分配依据,考虑按生态功能类型设计差异化政策,更好激励县域生态产品高水平供给与经济价值实现的双赢,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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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煤炭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建立起包括资源税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在内的一些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制度,但现有的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存在法律体系和政策设计不完备,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部门化利益倾向,政策手段较为单一,生态补偿资金没有来源保障,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等问题。为此,要不断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将矿区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纳入到法制化和市场化轨道,完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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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完善是深化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解决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尚未充分改善环境质量这一现实问题,基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决策机理提出相应假设,选取山西省96个县域的环境和社会经济相关数据,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评估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环境效应. 结果表明: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总体上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改善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的环境质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环境效应逐渐变差. 生态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改善了环境质量,每增加1 000元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环境质量就得到2.285个百分点的改善,且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环境效应呈现出功能区类型、民族聚集程度的差异化特征. 进一步研究发现,贫困程度是导致不同地区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环境效应存在差异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建议坚持实施生态转移支付政策,逐步扩大生态转移支付规模,强化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导向性和差异性,完善生态转移支付政策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完善补偿资金考核机制等,从多角度完善生态转移支付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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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是立法的主导方向。文章论述了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定性、多层次性和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目前实施该项制度存在着流域生态功能来定位、补偿标准不确定、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和缺乏法律保障等主要问题,并就建立和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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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