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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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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权案件现有的赔偿方式,已无法合理地减轻环境侵权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4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有"填平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严重侵害生态与社会利益。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构建,以期推动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提升。  相似文献   

3.
外部性这一概念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主体在从事使其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活动时,对社会或他人所造成的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生产者生产产品创造财富,但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不可避免地要向周围环境排放大量的有害物质,由此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因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解决外部性的环境污染,就应将其外部性内部化,即将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因其生产行为而获利的主体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等手段即用来达成这一目标,将污染者转嫁给社会的成本转由其自身来承担。  相似文献   

4.
竺效 《绿叶》2010,(9):99-106
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5.
一般认为,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某种(某些)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生产和消费商品、提供和接受有偿服务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两对重要原因,而消费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属于消费的范畴,那么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商品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商品被消费后遗留的钱物对环境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商品的消费者应否对生产该商品时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有偿服务的消费者应否对服务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民事责任呢…  相似文献   

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提出的治污新模式,也使得专业污水处理公司成为市场经济新的经营主体。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中的第三方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和垄断协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需要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明确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数额,区别对待行政责任的不同情况以及对第三方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的推广实施。  相似文献   

7.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8.
环境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环境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值得加以研究。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作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破坏或污染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9.
一方面,精神损害、间接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范围,但其是否包含纯粹经济损失还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具体衡量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否都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赔付为原则,以赔付有形财产使用功能丧失时的纯粹经济损失为例外;只有极少数国家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保...  相似文献   

10.
张宝 《绿色视野》2010,(10):39-41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因应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首次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过错等做出了确认。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沿袭既有做法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限定为环境污染行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的困境,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1.
滩涂围垦、污水排海工程建设、地下水开采等不合理的社会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富营养化、湿地面积和生态空间及生物廊道萎缩、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流量减少、地面沉降、环境调配水资源和纳污能力下降等一系列的生态问题。为规范社会行为,提出要强化生态知识宣传、用生态理念规范社会行为、调整工业区块布局、保护湿地和地下水资源、加强生活源和农业源治理和制订生态修复激励政策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13.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请求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轨”制度,以及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条件。对一条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形式和性质,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工作者都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中国环境报》第三版“法制园地”栏目和《中国环境管理》杂志等专业报刊都专门刊登了大量意见不同的文章。同时,这条法律在各地环保部门执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实践工作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差…  相似文献   

14.
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将预防为主环保原则落实于诉讼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仍存在内涵模糊、认定主体错位、认定路径不清等认定困境.为此,应逐一做以下完善:通过界定基础对象和划定程度要求,进而明确内涵;矫正认定主体,澄清法院是唯一决定性认定主体,但同时为行政机关和专家辅助认定设计制度渠道;最后,还应适宜地构建具体认定路径.  相似文献   

15.
大学生生态文明观建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近千名在校大学生有关生态文明政策、思想认识、行为规范等内容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大学生对生态文明政策存在认识缺乏、观念淡漠,行为时有失范,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与我们党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强国”的战略任务和大学生将承担的社会责任相距甚远。通过对造成大学生生态文明观淡漠的主客观原因分析,提出从重视理论教育入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优化生态文明环境、重视社会大环境和不断优化融合校园育人环境等对策。  相似文献   

16.
<正>2016年12月22日,河南省洛宁县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鑫汞业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案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对于发挥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对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执行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将极大地推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追责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7.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间接性、公害性等诸多特性,致使传统侵权责任法在面对环境污染案件时常常功能失灵,捉襟见肘。为了突破困境,传统侵权责任法转型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并对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以侵权责任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基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补充,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环境侵权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8.
某单位达标排放生产废水 ,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 ,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 ,造成塘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这里 ,并未规定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的行为 ,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只规定 ,引起污染危害的 ,不论其排污是合法还是非法 ,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靠法治。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依靠法律调整是基础,要致力于完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屏障,其作用就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的行为。要建立并巩固从源头上解决生态问题的法律体制,以制度调动各地方、各行业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遏制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冲动性,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说和司法实务在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依据方面存在"排污标准说"、"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说"以及"损害标准说"之别。鉴于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和非充分条件,采用"损害标准说"有混同不同责任成立要件之嫌,"违法或超标排放标准"已被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所放弃,因而,认定污染环境行为宜采用排污标准说,即排污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超标均不影响污染环境行为存在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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