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权力—权利”主体间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长江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统合性建构,创设出“环境公权机关统筹主导+环境私权主体竞相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的新模式。该模式的塑造既有对构建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遵循,也适配于社会性规制力量蓬勃发展的客观趋向,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视野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的价值追求。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秩序的高度统摄为依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一方面沿循从“宏观宣示”到“微观赋权”的渐进性立法表达路径,对国家权力统筹主导流域治理的地位进行了立法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流域治理的功能配置与职责序构作了妥善且周延的法律安排。在学理上,可从形式、理念与要素三重维度内容出发,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的法律意涵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2.
美国州际生态治理体系由政府治理、府际合作治理以及特殊组织治理所构成。政府治理涵盖环境管制、生态立法与司法裁决,府际合作治理包含州际协议与央地合作,特殊组织为依照公司化运作的田纳西领域管理局。中、美两国在生态治理领域有一定的相似性,我国跨区域生态治理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可借鉴美国的治理经验,以实现跨区域生态问题的"善治"。 相似文献
3.
突破行政区划,构建跨域生态治理的有效实践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数字技术建构了全新的治理场域,也形塑着新的治理模式。本文将跨域生态治理置于数字化时代的宏大视野,研究认为:传统跨域生态治理模式面临难以突破的“碎片化”瓶颈,主要表现为治理目标碎片化、治理资源碎片化和治理主体碎片化,究其原因在于利益失衡下的府际不合,“技”“智”缺位下的整合失力和能力动力双匮下的参与缺失。基于此,在系统解构整体性治理理论内涵的基础上,数字化时代跨域生态治理与整体性治理在价值、工具和场域方面存在高度耦合。最后,提出通过科学补偿和考核优化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通过资源整合与整体智治建立科学施策机制、信息共享与诉求回应建立多元协同机制,形塑整体性治理的协调、整合、信任机制,以期推进“碎片化”问题的弥合解决和跨域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冯秀萍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2,(1):67-70
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关键在于协同推进.作为全国七大江河流域开展协同治理的先行样本,长江流域生态协同治理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障碍和壁垒,提出需从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措施等多维度入手,优化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流域水污染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了现阶段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研究成果,即学者根据不同流域的污染特点提出了不同的治理对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方面的创新;流域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提出了水污染防治立法应尊重流域特性,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流域水污染问题的研究具有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今后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构建流域管理体系、流域水权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可为跨区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跨区域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不明,跨区域环境监管缺乏权威性,环境监管垂管制度改革不彻底等问题。现有机制无法有效支撑地方政府开展跨区域环境监管和深层次的环境协同高效治理。为进一步突破现有的制约障碍,提高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效率,应当进一步加快中央层面的跨区域统一立法和地方层面的跨区域协同立法,以法律保障跨区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权责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和细化,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跨区域环境治理机构,地方层面成立跨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机构,理顺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纵向和横向关系,进而推进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 相似文献
7.
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管理是实现水环境改善的重要途径。本文以太湖流域第二大省界湖泊—淀山湖为例,在综合分析流域水环境质量基础上,利用GIS 分析工具划分流域治理片区并制定分区管控策略。根据流域所含骨干河流流向、骨干河流与淀山湖交汇特点、上中下游不同河段及镇域行政边界,将淀山湖流域分为吴淞江流域、千灯浦- 淀山湖流域、昆南湖荡流域、元荡湖荡流域、太浦河流域五大片区138 个子评价单元。通过水环境容量与压力两类空间叠加分析,构建形成污染重点减排区、污染综合治理区、产业绿色化提升区、生态环境保育区等四个类型区域,并提出差异化的产业准入和环境治理措施。本研究不仅为以流域为治理单元的水环境治理规划提供了较为可行的技术体系,而且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思路创新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 相似文献
8.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李異平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
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实际上包含了多元主体对环境伦理的价值建构和对环境公共治理实践活动的参与。采用个案分析法论证我国社区环境公共治理范式对民主协商机制的创新。研究发现,执政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制度的变革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等民主协商活动提供了多元合作与协调的制度性建构渠道,而基层政府在社区开展的环境公共治理运动则有效地整合了社区环保力量,提升了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协商的集体凝聚力及责任意识。 相似文献
14.
15.
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实践主要以水质、水量和水能三类可量化的流域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形态出现,是"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模式,其目标利益是流域整体生态保护效益,通过政策或区域政府间的协议、以财政转移支付为手段完成政府、行政区域单元之间的利益传送,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治理措施、是基于权力的利益矫正,并没有将该补偿资金精确对应到真正的利益供应主体或受害主体,也就没有完成利益归宿的最终分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应当在效益补偿的基础上发展"生态保护产权利益补偿"模式,使生态保护利益从生态效益的结果行为端向原因行为端传递;产权主体特定性的识别,产权利益行为(增益或损益)与流域生态效益的连接,以及涉水产权法定即利益法定是构建长江流域产权利益补偿的法律要素。 相似文献
16.
使用内梅罗指数法和等标污染负荷计算法对巴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巴河流域的污染来源主要为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化肥污染,巴河流域的水污染主要为面源污染.提出严控污染物排放、优化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大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护流域自然生态环境、健全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及用水受益方向流域内水环境... 相似文献
17.
王锐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1,41(4):4-8,40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也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面临着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仍需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协商治理模式急需完备、环境司法审判机制有待健全等挑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给出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构建多元协商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健全环境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18.
19.
网络化治理作为一种不同于科层—集中型和市场—分散型的新型治理方式,在环境治理中有其自身的优势。当前,区域环境公共事务的不断增长已超出政府单个主体的能力范围,需要加强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构建以多元主体参与为核心的多重、复杂、交叉的网络化环境治理模式。基于网络化治理产生的背景、演变过程和内涵,围绕多元主体相互作用、行动主体的网络关系结构和模式、治理网络的运行逻辑和机制等方面系统梳理其研究进展,为推进我国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