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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洁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2):32-38
基于现行立法规定的多元起诉主体,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解决诉讼冲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依据相应的设立标准,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设置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协调融合.其次,按照环境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案件范围二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顺位设计的标准合理划定三类主体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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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贵阳、无锡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允许环保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以来,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理论界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而实务界多持赞同态度。昆明先是允许环保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来则又以“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为由对环保机关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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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常常会同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同时发生,这两种诉讼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对此,我国目前采用并轨制的模式并有一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但这些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由渤海湾漏油案引发思考,赞成在我国适用衔接制的协调模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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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6)
随着最高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释明权引入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中。为了弥补当事人主义的不足、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释明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释明权的行使仍然存在着适用范围和尺度限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扩大释明权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释明权的使用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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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5)
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同时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在利益追偿、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界主要提出了合并理论和融合理论,但都不能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援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造,构建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决机制,形成更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6.
从立法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法律对社会组织规定过于严苛,且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只有少数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未释明,使得这一主体作为原告几乎停留于文本,未得到有效实践.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一是对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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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情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
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公民宜居权保障困难,传统民法理论对居民环境利益补偿不足,环保组织及检察机关起诉存在弊端等困局。而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则有利于弥补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弊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证成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可以得出环境权能够批驳直接利害关系说,证成公民对环境公益的代表性,实现从"公众共用物的悲剧"到"公众共用物的保护"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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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滥用诉权的风险,应当加强法院审查在"撤诉"程序中的影响。因此,基于法院形式中立适当偏移和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理论基础考量,通过法院释明保证"诉讼请求"实然和环境保护应然的统一。同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介入、分类审查和执行监督等撤诉审查程序,实现环境公益的最大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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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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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现有的赔偿方式,已无法合理地减轻环境侵权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4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有"填平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严重侵害生态与社会利益。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构建,以期推动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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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作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制度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足于该制度整体框架和立法沿革的认知,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进行专门探讨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当前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起诉人”的职能定位不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界限模糊,以及制度的具体规则存在不足等。通过成因分析,继而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即应当坚持法律监督基本职能不变,明确公益起诉人的职能系“履行职责”;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加强内外制度衔接机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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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出现拷问了现有的法律体系,环境危机的加剧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检视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笔者以其亲身参与的环境立法为例,对多种情势促成的"妥协式"立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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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日益扩张,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趋严重。而作为替环境代言的环保组织,因为自身的研究成果基本建立在微薄资源之上并且缺乏数据支撑,在发展还是保护的抗争中,始终未能拥有更好的话语权。为此,环保组织需要探索新形势下的话语资格,更需要提升自身的能力与专业度,借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实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之于环境保护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