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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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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在工作中因琐事生非,互殴致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和诉讼,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非工伤的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2.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3.
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  相似文献   

4.
某单位会计马某2008年7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26日该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中请,6月25日该市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后,该单位遂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了维持判决。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 幸某为浙江温州市某不锈钢材料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2003年3月14日,幸某在工作时其右手前臂被冷拔机上的钳弹击致四级伤残。2003年8月15日,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幸某为工伤,温州某不锈钢材料公司不服该认定,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温州市某不锈钢材料公司仍不服,以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被告、幸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6.
某胶鞋厂职工韩某,1985年进厂,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从事接触苯的工作,1999年10月8日由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1年12月25日该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毒诊断组《鉴定意见通知》结论:慢性职业性重度苯中毒。2002年4月29日该市劳动保障局据此作出工伤批复单认定韩某属于工伤。胶鞋厂不服,7月12日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9月5日市政府复议维持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7.
《中国劳动科学》2009,(4):64-64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8.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贾某,女,出生日期为1958年1月2日,于2010年5月13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时摔伤。2011年5月,贾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贾某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不能依据职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能否受理的条件,而是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能否受理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向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人社局遂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审理。争议焦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工伤认定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对此,《中国劳动》2005年第1期、第4期作了一些讨论。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其症结在于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这一问题,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11.
职工在工作中因琐事生非,互殴致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经过两轮行政复议和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的认定决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周某是某公司实罐车间的女职工,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不慎骨折。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关于周某劳动事故经过的说明》。劳动部门根据周某的叙述,在调查后曾做出“无法确定周某工伤事实”的结论,周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撤销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书,  相似文献   

13.
工伤事故的事实认定是整个工伤救济程序的核心。2009年《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调查职权的法定性和义务性,但是它没有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在履行该项职权时的条件和法律责任。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在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方面的主导性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伤害事故的提前介入,但没有为用人单位确立提供证据的义务,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举证责任模式。它应当适当吸收听证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14.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05,(1):44-45
问:邹某系某机械厂职工,因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工伤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机械厂承担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机械厂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机械厂承拒邹某的工伤待遇。机械厂服从了判决,接着按照企业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邹某进行了处罚。邹某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那么用人单位能对工伤职工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吗?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因对劳动主管部门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铜山县人民法院2000年受理此类案件5件,2001年7件,2002年前三季度就达16件。其中,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的23件,占82.14%;认为工伤认定不作为的5件,占17.86%。  相似文献   

16.
对类似上述案例三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法院能否行使司法变更权;二是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行政机关能否再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17.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20.
正保安下班早退,途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认为保安属擅自离岗,不应认定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时近4年,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再审申请,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谷长兴是山东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下称"德职学院")的一名保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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