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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已经在环境执法中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不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违法行为"先轻后重"或者"先重后轻"的情形下,都可能造成"过罚不当"的问题。对于初始违法情节类似,但复查时违法情节大相径庭的不同违法者,会出现"不同情节相同处罚"的不公平情形。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先重后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违法者的改正行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形下不予按日连续处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将该已经显著减轻的违法排污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先轻后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时,视具体违法情节动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理想状态下,应当摒弃"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罚的规定,改为数据值式的按日计罚,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每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更好地实现"过罚相当"。为了避免持续性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按日计罚的最长期限不宜超过三十日。违法者超过三十日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令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责令关闭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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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完善环境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司法实践中常常见到,一方面是对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另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补救此弊,需要在违法检举、环境诉讼、公私损害赔偿、损害评估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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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从行政诉讼的观点来看,它既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被监督管理单位某一项查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结,也可能是产生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引发点。因此,本文想就此浅谈一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诉讼观点的运用。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中运用行政诉讼观点的必要性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地位,要求必须运用行政诉讼观点。在环保行政处罚程序中,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既是查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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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河道非法采砂中行政罚款偏重经济效益的警示和惩罚,忽视河道砂石的生态价值,没有将生态保护作为补偿因素考虑进行政处罚的标准范围内。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数额同违法所得挂钩,同时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并处罚款作为河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河道砂石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推动行政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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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称执法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中,执法者根据案情及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条款也大量增加。这势必存在着执法者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的条款,如“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情况,视情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处罚形式和处罚轻重程度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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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斩污新闻行动”是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型环保调查采访活动。本活动以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做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重要指示为指针,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在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所作的重要部署,开展深入的调查采访工作。本活动组建数个调查组,重点采访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二是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三是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同时,新闻行动还将重点采访国家环保总局领导批示环境记协调查的环境案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进行深度报道与广泛披露。采访调查结果,将通过互联网、电视、平面等媒体曝光,同时通过简报、内参等形式报送给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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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完整的大气保护制度,更好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将其付诸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大气法》的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气法》规定的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惩罚措施,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根据《大气法》的规定,由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铁道部门、渔业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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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法人或公民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法和其它环境法律、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有批评、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罚款直至关闭、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权。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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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引政法原理,对环境监理机构在征收排污费中的行政主体资格、程序要件以及行政处罚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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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介绍
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是公民或社会组织针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维权方式,公民可以通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环境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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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仅是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一项自由权。如:当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罚到什么程度时,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就很难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诚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这种自由权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这种自由权,不能根据复杂多变的情势灵活而适当地执法,则行政机关就会变成一部被动的、四化的机器,不仅会损害行政效率,而且会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个问题在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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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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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管理部门),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常要求环境管理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履行某些环境法律义务,或是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环境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在执行中,相对人如出现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处罚决定内容,而环境管理部门的处理职权无法有效行使时,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由于法律规定环境管理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环境管理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相对人履行应尽义务,以维护环境行政管理职能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环境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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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的行政处罚对象,即承担行敢责任的主体。对于行政处罚对象的透彻了解是准确适用行政处罚的关键。只有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才能有效制裁环境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和分类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是指客观上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