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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1起实行承包的企业起诉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终审判决维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件经过常州市燕飞机械配件厂是常州鸿牧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牧公司)租赁的零件生产基地,鸿牧公司分别与陈国治、查仁贤订立了《承包协议书》《场地租赁协议书》,陈国治以鸿牧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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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23时40分,我公司一位员工下班后在生产区内员工澡堂洗澡时。热水阀门突然冲脱,热水从阀门口喷出,将其腹部及双下肢等处烫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烫伤纯属个人行为不慎造成,澡堂内不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与工作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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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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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工被撞不幸身亡
朱俊才是江苏常州市一家保洁公司的职工,主要负责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09年6月27日,朱俊才在该市延陵中路12号门口段道路上清扫作业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小型轿车撞伤,后经常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不幸于第二天死亡,身后留下妻子储代勤、女儿朱林、儿子朱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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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1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企业“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不是职工工伤免责理由,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终审判决驳回丹阳耐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可公司)要求撤销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公司职工李国兵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上下班时间不固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却不认账今年52岁的李国兵是由四川省安县安昌镇宝林村来苏南打工的农民工,他于2004年2月19日进耐可公司工作,工种为拉砖坯进窑。该单位对高温季节上下班时间没有严格规定,没有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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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职工在今年6月18日上班途中,逆向骑自行车,与另一自行车相撞,致我公司职工摔倒,并磕掉两颗门牙。现该职工在家休息恢复后上班,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两自行车相撞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王曼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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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一职工在上夜班时被发现死在厂区内一座被废弃的大楼旁。现该职工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这座大楼不是该职工的工作地点,已被废弃多年,且里面没有任何可盗窃物。当晚没有任何人安排该职工前往这座大楼,他的工作也不需要去往此处。请问,对这名职工的死亡,我们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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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水泥厂。最近一名职工患肺病,要求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这名职工患肺病能否算工伤,今后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应怎样确定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贵州李朝贤李朝贤先生: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厂职工患肺病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所指的职业病,应具备4个条件:患病者必须是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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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在企业从事工伤管理工作,实际中遇到了问题请帮助解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住院期间的陪护问题有何具体规定?倘若受伤者住院时间较短,受伤职工所在的车间或部室可以派人轮换陪护。但倘若时间较长,单位无法派人员陪护时,该怎么处理?郭云红郭云红:来函收悉。您在函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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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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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9年年初,我单位一车间班长吕生在对职工张耀管理过程中与其发生冲突,张耀动手打了吕生,后被同事拉开。张耀扬言要收拾吕生。两天后,吕生在下班途中,突然被人从背后打伤头部。事后吕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破,从背后打伤吕生的人正是张耀。他因为对班长吕生的严格管理不满,下班后等在吕生回家的路上报复吕生。现我单位欲给吕生申请工伤认定,但我们听说只有在工作场所受伤才算工伤,下班路上被打伤不能算工伤。请问:我单位对吕生的受伤应怎么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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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最近在上班工作时间,为接工作电话,从房间的一侧走到电话机旁的途中,因地面(地砖)拖过后未干而导致滑倒,造成踝骨骨折,请问,该职工是否算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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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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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国营大型企业,下属公司中近一年来发生了几起特殊情况下的职工生病受伤。由于政策上对这些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企业内部在处理上存在分歧,因此请教一下,这些情况下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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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受伤是否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案例1职工打架受伤缘于履行工作职责被认定为工伤2003年8月31日晚12时,江苏省太仓市某电器公司职工崔先生与黄某同时上夜班,从事吸尘器铁管打磨工作。次日晨6时许,崔先生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换了打磨的铁管规格。黄某见崔先生暗中偷工自然不愿意,便让崔先生继续打磨大铁管,但崔先生认为黄某没有资格管自己,对黄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随后,黄某首先动手朝崔先生脸部打了一拳,致崔先生倒地。崔先生起来后,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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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顾2007年1月1日,原告王宏祥受雇为被告宝鸡市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公司)的货车司机,与通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合同约定,通达公司应为王宏祥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但是,通达公司并没有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