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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却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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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平罗县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成骨折,先后花去医贱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则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 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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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08年,刘某在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期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并被认定为工伤。自2010年2月起,刘某开始在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刘某在入职前体检和工伤保险参保体检时均未查出患尘肺病。2013年刘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经重庆市大足人社局认定,确认刘某所患尘肺三期为工伤。2014年11月25日,大足人社局以"同一受伤部位不能进行重复认定"的原则为由,作出了撤销刘某尘肺三期的工伤认定通知。刘某对此不服,于201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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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8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刘某因工死亡。2011年11月,刘某之妻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焦点刘某的近亲属或继承人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并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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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1989年10月进入某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于1990年1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5日,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刘某出具了《出庭通知书》一份,告知刘某2008年6月4日上午9时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刘某于6月5日填写请假单,原因为“仲裁委开庭”,请假类别为“公假”。公司认为刘某的情况不符合“公假”条件。因此,按照“事假”标准扣减了刘某的奖金、浮动工资和缺勤共计591.1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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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1995年7月20日到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5月1日,因该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刘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离开了公司。此前12个月,刘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120元。刘某要求公司给付其拖欠、克扣的工资165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24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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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1年8月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英文翻译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5000元(税前),另有季度奖和年终奖。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15日,刘某被派往建筑工程公司在坦桑尼亚承建的工程工作。2012年2月,因工作需要,刘某被建筑工程公司安排在卡塔尔的项目工作。2012年6月,刘某回国后双方因拖欠工资和奖金、岗位调整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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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原系某家电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刘某从事办事处经理工作,对应的岗位月工资为2000元,奖金、福利等根据公司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家电公司发放给刘某的每月工资均在6000元左右。2008年7月7日,刘某以对家电公司年终奖发放不满意为由提出辞职,经家电公司同意后,双方于8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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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农民工,2004年7月15日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死亡。刘某父母早亡.无妻子、子女.近亲属中只有胞兄一人。刘某的后事全由其哥哥操办。2005年3月25日,刘某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刘某的受伤属工伤。其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刘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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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1985年5月出生,为某职业学院2005级数控专业学生。2008年2月,刘某在毕业实习期间到某模具公司应聘,该公司在知悉刘某为学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5月,该公司安排刘桌赴日本进行模具技术培训,并为其支付培训费用4.5万余元。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剩余服务期限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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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0日由某商会的会长以某商会的名义招聘录用,担任办公室秘书一职,代表某商会处理相关内部办公室行政事务及对外联络、协调,协助组织会员活动等。刘某在某商会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按假某商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50分上班,享受有薪法定节假日的福利(包括周休,国假,产假),就其工作职责向会长汇报,服从某商会的管理,按月定时以现金方式从某商会处领取工资1800元。后刘某因生育于2008年11月起休产假,并领取了5000元产假工资。刘某于2008年12月11日在苏州某医院剖宫产生育一名男婴,花费生育医疗费用12940.89元。刘某产假结束后于2009年2月6日返回单位上班,但原岗位已有人接替,某商会安排刘某至其会员单位工作,但刘某不予接受,并于2009年2月7日离职。至刘某离职前,某商会始终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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