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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2008年我单位一职工受伤,我们立即为该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赔偿。很快,劳动保障部门就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支付了工伤待遇。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知道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了工伤待遇后,以报销单据不能满足要求为理由,拒不支付保险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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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等6人,原在某码头上各自从事物资装卸运输工作。1991年起,某公司轧花厂(以下称某单位)为了便于本单位货物的装卸,在零散的装卸工中指定具有初中文化的李某做牵头人,并相对固定了张某等5人承揽该单位的物资装卸运输工作。报酬以装卸运输物资的种类和件数或吨位,及单位规定的单价分阶段结算,支付方法是采用由李某到地税部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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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今年62岁,自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任门卫,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5月1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人打伤,李某与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李某到当地的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就此,有观点认为,李某的年龄已超出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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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交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改制意见,对其资产进行重组,并调整了内部组织结构,解除了包括李某在内的2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自己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年,不应列入经济性裁员的对象,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时也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告知自己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不服,正在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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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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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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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4日上午,某化工厂焊工班在1号、2号、3号贮罐之间安装纵向走台。9点多钟,焊工王某将割枪借给外单位现场施工人员使用,20分钟后,割枪被还回。王某接枪后,顺手就近把割枪插入2号罐顶上的连接口内。中午11点30分下班时,工人李某去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阀门,氧气瓶高、低压正常退气完毕,李某却发现乙炔瓶高、低压表指针均已回零,说明瓶内乙炔气已经跑空了。李某立即告诉了班长张某,但并没有引起张某的重视。焊工王某也没理会,从罐顶连接口中提出割枪拆下,离开现场吃饭休息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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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全民企业 (以下称甲单位 )的司机 ,在甲单位放假期间 ,经人介绍为某私营企业 (以下称乙单位 )运输木材 ,工作中发生事故 ,致使小腿等多处骨折 ,花去医药费近万元。事后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张某与乙单位发生争议 ,乙单位拒绝赔偿。理由是张某是甲单位职工 ,对乙单位来说只是临时用工 ,临时用工属于承包性质 ,费用中包含风险费 ,如果张某想申请工伤 ,只能回甲单位去申请。 张某最后又回甲单位来找 ,并且多次上访。 笔者认为 ,张某首先应明白什么情况下能认定工伤 ,然后 ,再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来确定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而不能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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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8):95-95
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男、45岁)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恶.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事后.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早上去上班还好好的,上班2个多小时就通知家属李某病危,李某的死是过劳所致.立该与工作有关.要求办理工伤待遇。但单位领导认为:李某在施工工地并没有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死因是李某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地点在医院,没有答立李妻办理的工伤待遇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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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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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1日,靖江女青年张某通过靖江市房产中介所与房东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将一位于地下室的汽车库出租给张某居住,租期1年。3月7日晚,张某的男朋友李某在车库里的卫生间内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不治身亡。李某死亡后,他的父母认为悲剧的发生,罪魁祸首就是房东(主)将车库作为居住用房出租.因此将房东徐某推上了被告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