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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的解释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字义的理解上是不同的(参见拙作《关于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几个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4年第7期)。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人们对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同审级的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本文拟就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略作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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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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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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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建筑工程施工因非法分包导致的纠纷,在目前的建筑行业中十分普遍。对于工程违法转包中出现的伤亡事故,性质如何认定,谁是责任主体?我们通过对此类案例法律援助的实践,认为可以将“清包人”纳入雇用关系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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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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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合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的。据北京市某城区的初步统计,在该区一年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45%的当事人会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约有55%的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经过仲裁程序就终结了。但从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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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内部各种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有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4万件,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当年的9.5倍,涉及劳动者74,4万人,10年间增加了近6倍。
为探索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新方式,去年4月,劳动保障部与美国劳工部合作进行的“中美劳动法合作改善劳动关系项目”在青岛正式启动。试点的主要内容就是引荐美国企业内部成立的用于劳资双方交流沟通的劳动关系委员会,指导部分企业成立类似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专门的会议,协调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项目实施1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15家试点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建立起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平等协商的机制,真正起到了改善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目的。[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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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的背景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即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和案件的受理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处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泰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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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2007年为“中国劳动保障立法年”也不为过。是年6月、8月,12月,国家分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之中,连续出台三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在我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这凸显出我国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决心,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法律?新法在哪些方面做了相应的改进?有哪些亮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应读者要求,本刊对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讨论。论坛约请了仲裁员、劳动法学专家以及媒体从业人员参与讨论,旨在通过他们的观点,引发大家的思考,在了解这部法律的同时。从中学习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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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依赖于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其是其中的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由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和企业外部协调机制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穿于劳动争议萌芽、发生和解决的全过程,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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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各级仲裁机构建设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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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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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结束于劳动关系的终结。《劳动合同法》在多个方面对劳动关系建立中,以及相应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商确定进行了调整或明确。这些变化将直接对用人单位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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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如何规制——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如何规制劳务派遣引起了诸多争议。就立法态度而言.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就具体运作而言,面对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对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行业,职业及时问期限等应如何界定?对派遣机构的从业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又该作出何种规定?就这些问题本期进行了讨论。希望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有所借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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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力度的逐步加大,上海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我们积极探索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改进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方式。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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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承认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不同,那么,就要承认用于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程序法就应当有所不同。但是,目前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调整这两者的程序法统一为民事诉讼法,这不仅明显缺乏理论基础,而且对于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效果也十分不理想。因此,本文提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重新构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