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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同志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却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2.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 ,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 ,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工地在昼夜施工 ,噪音很大 ,搅得我们无法休息 ,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据有关部门检测 ,噪音超过了 80dB(A)。请问 ,我们该怎么办 ?宁夏 :王国立王国立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 ,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  相似文献   
4.
来信解答     
编者按:近期,一些读者来信咨询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对此,我刊特邀律师对典型的一些问题做了解答,在此精选两则有典型意义的刊登.欢迎广大读者来函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不定期选登相关内容,以觅读者.  相似文献   
5.
李文成 《安全》2002,23(6):34-34
编辑同志: 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平罗县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成骨折,先后花去医贱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则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 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6.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 ,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 ,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7.
某村附近去年新建的一家造纸厂经常偷偷地排放污水,造成附近农民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村民多次与厂家交涉,有关负责人员都置之不理。现在村民打算诉诸法律,让厂家赔偿损失,但不知法院能否受理他们的诉讼?他们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应当如何举证?  相似文献   
8.
宁夏读者顾生茂问:前不久,我的鱼池里有大批鱼死亡,后来请了有关技术人员检验查明,是由于附近一家新建工厂的烟囱排放出的有毒气体所致。为此,我们多次与该厂交涉,要求迅速采取改进措施,以保护群众健康,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该厂竟置之不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文成律师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最近,我们村新办了一个翻砂厂,厂子一开工生产,就喷出许多黑烟和粉尘,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请问,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宁夏中宁县:王国珍王国珍同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准在城镇的上风向和居民居住区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取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另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7条也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最近 ,本市一家化工研究所在灌装有毒的化学物品时 ,因该所的技术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理 ,发生了毒品外溢事故 ,致使在场的 3名工人受到毒害而住院治疗。请问 ,对这样的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银川市 :张荣森张荣林同志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33条规定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第 4 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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