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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各行政机关纷纷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内部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调查终结报告、证据等材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分管人员进行复核",在山东省环境保护系统确立了行政复核的原则,但对于行政复核的地位、内容、手段及参与时机并没有作进一步比较明确的规定,行政复核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有若干相关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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