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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曹某在被诉人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连续工作10年零1个月,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4年5月113至2005年4月3013。被诉人拖欠申诉人2004年12月份工资865元,拖欠2005年1月113至3月3113共5个月的加班工资1570元。被诉人拖欠工资期间,曹某曾到劳动保障局信访部门投诉被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等。2005年4月113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将于2005年4月3013到期满,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签收栏有事先打印好的“本人已收到此份通知”字样,申诉人在签收栏签名处签名。之后申诉人于4月413以被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月513,申诉人曹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2月的工资、2005年1月113至5月51日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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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海水库、洞塘水库作为黔江区城区两大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点.根据水质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评价要求,"十二五"期间两大水源点的水质富营养化趋势有所上升,其中小南海水库的水质由Ⅱ类降为Ⅲ类,主要污染物是总磷.水源地水质主要受到库区养鱼、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污染、库区乡村游以及环境管理上的缺失等因素影响.为了黔江区实现"生态"绿色"发展目标,保障城区20多万人口的饮水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黔江区生活饮用水保持良好,提出合理保护措施供管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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