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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泽华 《环境保护》2021,49(19):71-76
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频出,现有的针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的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在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环境责任以及跨国环境诉讼上面临诸多困难。在国际民事责任条约体系下如何改进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值得探讨。现有的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体系存在涵盖范围过窄、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手段有限、批准实施遭遇阻碍等问题。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过于严苛的条约内容,以及高谈判成本和低预期收益都是阻碍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此,设定责任上限、成立赔偿基金、"议题关联"、推动自下而上自发性设立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以双边谈判带动多边合作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2.
欧美诸国近年来相继推行的“供应链法”是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治理机制的新路径,但存在侵犯主权独立等诸多隐忧。本文以加强跨国公司环境治理为出发点,探讨了跨国公司母国“供应链法”域外适用机制的理论依据及实践经验。并从我国立场出发提出,鉴于“环境权”与“其他人权”存在法理差异及避免政治争议考量,我国学者和相关企业应当在国际层面积极呼吁将环境问题与其他人权问题分开处理。同时,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吸取“供应链法”域外适用机制的有利经验,实现从行业协会引导到政府部门主导,从软法到硬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跨国公司治理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机制。最后,我国主管部门应当尽早颁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配套实施机制,以期将他国法律政治化域外适用对我国主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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