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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发展家庭农场既要解决"地从哪里来"问题,又要妥善解决土地集中成片且期限稳定问题,因此,如何实现传统农户的零碎化、块状化、超小化的土地格局向发展家庭农场所需的成片化、集中化、规模化的土地格局转变,是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家庭农场经营者不可避免要和众多农户围绕土地流转价格展开协商谈判和激烈博弈。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研究发现,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土地流转价格的策略调动农户转出土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减少或完全避免规模化成片土地上的"钉子户",然而,土地流转价格的调整幅度不是无限制的,家庭农场土地租金的最优增加额度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状态下单位土地面积总收益、政府给予家庭农场单位土地面积的补贴、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单个农户的平均交易成本三项因素呈正相关,与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状态下单位土地面积的生产资料支出、原始土地租金、"钉子户"给家庭农场经营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这三项因素呈负相关。同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分为两种类型:土地租金低容忍度和土地租金高容忍度。在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土地租金低容忍度时,最高土地租金支付额度不高于传统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农业净收益,在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土地租金高容忍度时,最高土地租金支付额度可以突破传统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农业净收益,但是存在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围绕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或改变土地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的分成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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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未来家庭农场数量的逐渐增加与经营土地面积的不断扩大,与快速城镇化相伴随的土地征收区域不可避免会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范围相交叉或重叠。家庭农场主通过整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得的承包地和市场化交易获得的承包地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在家庭农场土地被征收时,应确保家庭农场主获得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妥善处理家庭农场主与拥有不同类型农地权利的众多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理论分析法,区分点状征地、线状征地和面状征地三种不同情况,分析了家庭农场土地征收的后期生产经营影响,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框架下,深入剖析了家庭农场土地征收涉及的农地权利类型。然后,构建起家庭农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理论模型,以及家庭农场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权利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理论模型。具体而言,家庭农场主根据自有土地、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通过土地退出获得的土地所占的比重以及不同类型土地权利所对应的价值标准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收益;政府通过税收参与征地补偿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者身份依法分得相应比例的补偿收益;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收益为承包经营权价值扣除其让渡给家庭农场主的农地权利价值后的剩余部分。最后,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1做好家庭农场发展规划;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将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3建立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土地的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机制;4保障抵押权人(金融机构)对征地补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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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户籍非农化诱发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冲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灵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
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城镇化进程中户籍非农化是必要环节之一。然而,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的成员资格标准依赖与农民户籍非农化所引致的成员资格瑕疵,征地补偿内容构成与农地权利体系的不对称性,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确定方式"村民自治为主,司法救济为辅"的内部依据标准冲突,致使在征地补偿收益分配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转非"成员处于劣势地位,并诱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在征地补偿收益分配过程中,"农转非"成员要维护自身土地的合法权益,就应克服成员间原子化个体分布的特征,组建土地权益维护联盟,政府应重视并积极应对"农转非"人员的维权行为。同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关联互动,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收益分配关系,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收益分配以"地权"为依据,土地所有权补偿收益分配以"成员权"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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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灵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4):141-148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作为失地农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实施逐年补偿和入股分红的长期补偿机制,成建制地集中安置,同时,将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符合要求的移民新村优先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围,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传统以土安置方式的弊端,使移民能够同时享受到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双重利好和发展机遇,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目标以及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开发性移民目标,实现地方政府部门、项目业主、移民和安置区居民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共赢。首先,本文详细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淹没耕地补偿、移民安置区选择、移民新村建设资金、移民生活水平恢复等方面的优势,突出两者相结合的必要性;其次,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分为调查统计、规划衔接、新村建设和搬迁后扶四个阶段,分阶段阐述了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现实路径,突出两者相结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后,从政策制度、经营管理、失业贫困和社会稳定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存在的风险和弊端,突出两者相结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基于各类风险的具体表现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化解相应风险的策略,以期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长期补偿机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模式能够得到落实和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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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氧生物床处理低碳氮比生活污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自行设计的流态化厌氧接触生物滤床反应器,考察了沸石、陶粒两种填料以及活性污泥对于C/N为5.6~12.9的低碳源城市生活污水的厌氧处理过程脱氮除磷的效果的影响,并对影响机理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沸石、陶粒和污泥反应器平均COD去除率分别为63.62%、44.50%、26.04%,填料反应器氨氮去除率为40%、总磷去除率可达20%~30%,污泥反应器则为20%和小于10%。填料厌氧生物床优于污泥法,沸石填料优于陶粒填料,沸石材料显示了良好的脱氮除磷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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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安置区土地补偿问题对于协调水库移民安置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查,首先分析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从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原因、范围和补偿原则等方面阐明了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体现农地价值等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其一,安置区的土地补偿,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获得的补偿来看,均未体现对安置区土地权益的保护;其二,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其补偿范围既包括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应依据安置区土地资源状况和调出土地的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淹没区集体、移民和安置区集体、居民应获得同等补偿,并力求体现农地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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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不可避免地要征收大量农田,造成大量移民非自愿性搬迁.我国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强调农村移民主要采取农业安置的策略.然而,移民的迁入势必会对安置区居民的土地权益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根据"卡尔多-希克斯"社会福利改进标准,要实现安置区土地向移民转移过程的社会福利改进,需要对利益受损的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福利损失.本文以湖北省竹山县潘口水电站为例,在对竹山县溢水镇、宝丰镇两个乡(镇)5个移民安置点的73户安置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条件价值法(CVM)对安置区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执行标准均未达到农地实际价值的一半,水田的补偿程度为49.54%.旱地的补偿程度为为44.54%,安置区集体和居民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因此,需要提高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使安置区居民也能和移民一样地分享到水利水电工程带来的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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