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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综合毒性分析仪的毒性测试方法及适用范围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比较研究了三种常用便携式生物综合毒性分析仪测定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的灵敏度,初步提出了仪器使用注意事项及建议使用范围。结果表明,基于生物发光原理的Toxscreen-II和Deltatox仪器对重金属污染敏感,Toxscreen-II测得Hg、Cr(VI)、As的EC50值分别为0.0082、0.07、4.41mg/L;基于化学发光原理的Eclox对有机污染敏感,Eclox的EC50(苯酚)为1.21mg/L。鉴于综合毒性分析仪中等毒性检测限高于我国地表水标准限值,建议该类仪器更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中污染水体的毒性初筛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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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贺某等诉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污染设施在先的侵权责任认定【污染类型】噪声污染【裁判情况】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管护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审改判高速公路管护者承担责任。【案件概要】鑫源小区紧邻唐津高速公路,小区业主贺某等以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将公路所有权人新展公司及小区开发商鑫源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认定新展公司和鑫源公司应分别承担50%责任。二审认为噪声污染系源于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应由新展公司承担责任。【案例启示】城镇化的快速展开使得居民区不断向工业区靠近,企业排污权与公众环境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污染在先、居民在后的"迎向污染"问题,可否因污染设施的"先占"而使污染行为正当化?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但也留下了诸多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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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案例点评人】张宝【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曾某诉贵阳双辉钢铁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裁判情况】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