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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除了由环境保护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多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从而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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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看到自然保护区因建设和开发的需要而被调整的报道,自然保护区因开矿、修路、采伐林木等被破坏的情况更是时有所闻.经过专家反复论证、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为什么可以因为建设和开发的需要就轻易被调整或者直接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还有无严肃性?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为什么不能被严格地追究责任?究其原因,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不健全、不完善都不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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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关键在法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国家向水污染宣战的总纲领,其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需要健全和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和标准,建立起严格、及时和高效的执法机制,并发挥环境司法的保障作用.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执法机构需要从行政编制、经费保障、技术支持、人员素质方面得到加强,并尽量避免“刮风执法”、“领导批示执法”、“检查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方式;环境司法应解决强制执行申请难、侵权诉讼立案和胜诉难、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制过严和起诉对象过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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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碳捕集与封存为典型的新兴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降碳功能显著,但该技术颇具不确定性。“决策于未知”成为政府规制技术风险的真实写照,如何在鼓励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对随之而来的风险挑战与安全诉求,既是国家必须肩负的义务,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内在要求。应运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为技术风险规制提供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对于碳捕获、封存技术发展与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技术规制中,应当整体遵循弱风险预防理念,彰显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多元价值诉求,实现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平衡。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手段的综合应用,开放的风险决策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的动态调试,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保障,将风险预防原则融汇于碳捕集与封存技术风险规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