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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支撑钢框架性能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Pushover方法,分析了K形偏心支撑、Y形偏心支撑、Y形隅撑支撑等三种支撑钢框架耗能梁段长度和截面刚度对结构抗震性能的影响,从刚度、延性和耗能三方面比较了三种支撑钢框架的结构性能。结果表明,在合理设计的情况下,Y形隅撑支撑钢框架可同时达到最好的刚度和延性;K形偏心支撑钢框架耗能最好;Y形偏心支撑钢框架的刚度和耗能最差,延性介于前两者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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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液液萃取法、大孔吸附树脂法、固相萃取膜法、动态活性炭吸附法和固相萃取小柱法的试验效能,最终选择固相萃取小柱法作为测定水中7大类27种SVOCs的前处理方法,并对其进一步优化。试验表明,该方法在10.0μg/L~500μg/L范围内线性良好,方法检出限为0.003 1μg/L~0.03μg/L,空白加标样的回收率为70.9%~93.8%,RSD≤1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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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同时测定水中27种有机农药的LLE-GC-MS法。该法前处理前需调节水样pH值2,不加甲醇作为改性剂,以1:1(V/V)正己烷-石油醚为萃取溶剂进行液液萃取,GC-MS法进行检测。方法在各目标化合物质量浓度0.010~0.500 mg/L范围内线性良好,相关系数R2均0.995,检出限为0.021~0.250μg/L,加标回收率为73.6%~113.6%,相对标准偏差RSD为4.0%~14.1%,适用于水中27种有机农药的检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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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积极进取,自我加压,苦练“内功”,山东省寿光市劳动保障局的3名专职仲裁员全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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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地区沉积物中酚类物质污染及其生态安全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测定并分析了珠江口、横门水道及附近鱼塘沉积物中4种美国EPA优先控制氯酚化合物(CPs)和双酚A(BPA)的污染特征.结果表明:4种USEPA优先控制CPs化合物中,五氯酚(PCP)和2,4-二氯酚(2,4-DCP)的检出率为100%,2,4,6-三氯酚(2,4,6-TCP)检出率为30%,2-氯酚(2-CP)的检出率为0,PCP、2,4,6-TCP、2,4-DCP的干重质量比范围分别为0.57~4.30 ng/g、0.25~2.18ng/g和0.17~7.20ng/g;BPA的检出率为100%,质量比范围为0.58~2.16ng/g.上述酚类物质在河流沉积物中的质量比均高于它们在鱼塘和珠江口沉积物中的质量比.多元回归分析显示,4种CPs化合物、BPA与pH值和有机质等环境因子的相关性不显著.参照SSB阈值和EC/PNEC生态风险评价体系,珠江口地区沉积物中CPs和BPA等酚类物质导致生态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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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固相萃取(SPE)技术,结合气相色谱/质谱(GC-MS)选择离子检测法(SIM)对水样中26种有机氯农药(OCPs)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前处理,优选了固相萃取小柱填料及萃取、净化条件,优化了GC-MS的工作参数,建立了地下水中26种有机氯农药的SPE-GC-MS分析方法。针对不同的组分,本法加标回收率为76.422%~112.512%,相对标准偏差为4.905%~15.524%,检出限为0.014~0.089μg/L。该方法操作简单,消耗费用低,分析速度快,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回收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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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天然物质城市草炭土、草甸土、火山岩和红壤与壳聚糖絮凝剂絮凝复配处理味精废水,并对影响絮凝复配过程中味精废水浊度去除率的助剂投加量、壳聚糖用量和pH值的影响做了进一步的探讨.结果表明,壳聚糖经天然物质复配絮凝处理味精废水后的浊度去除率均优于复配前,其中草甸土和红壤最为突出.在最佳复配比例为m(草甸土):m(壳聚糖)=5∶1、pH为1.0~2.0(即在原味精废水中)时,草甸土复配后味精废水浊度去除率为45.77%;对于红壤,在最佳复配比例为m(红壤):m(壳聚糖)=25∶3、pH=6.0时,其浊度最佳去除率为78.41%.此絮凝复配方法为味精废水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廉价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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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抗剪承载能力是轻钢龙骨体系建筑设计的关键参数。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由结构罩面板通过自攻螺钉与龙骨相连构成,其抗剪承载力与钢龙骨、结构板、自攻螺钉均有关系,影响因素较多,主要依赖试验确定,计算理论尚不成熟。本文借鉴木龙骨墙体抗剪承载力的确定方法,推导了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抗剪承载力的计算公式,并与试验结果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所推出的公式是合理可信的,可用于轻钢龙骨体系建筑中复合墙体的抗剪承载力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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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男,25岁,为一机械设备公司员工,负责产品设计工作。因工作压力较大及个人感情问题,2009年10月12日,被确诊患有严重抑郁症,于当天住院治疗。10月17日下午,小华从所住的15层病房跳楼自杀身亡。其后,小华父母要求公司支付遗属补助,双方对小华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上认识不一,产生争议。小华父母认为,小华之死属于非因工死亡范围,公司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公司则认为,小华是自杀身亡的,不属于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应待遇没有依据。小华父母遂提出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