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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关系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自然科学是社会科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恐怕还是要从自然科学入手。一般认为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形成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物质和能量一般指自然因素,如动物、植物、矿物、土地、水。风等,强调的是土地、植物等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有用性。什么叫环境?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环境有大环境(如地球环境),不同地理区域的环境(如海洋环境、流域环境等),也有小环境(如池塘环境、院落环境等)。环境中包容了许多自然资源(如生物资源和…  相似文献   
22.
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关系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标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对比分析入手,对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探讨,证明了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是两个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的部门法权。  相似文献   
23.
常纪文 《安全》2014,(1):1-5
1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出台的现实背景 综合2013年我国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三多一少的特点。三多是指:第一,客车、校车发生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多,死亡人数总量大;第二,危险化学品监管领域发生的最大和特大事故多;第三,煤矿和非煤矿山发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多,且出现了一个矿区发生多起事故的情况。一少是指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大幅下降,与前几年不同。  相似文献   
24.
克服金融危机须提防环境风险 目前,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服务克服金融危机的大局,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官方与民间共同认可的一种隐性契约.克服金融危机的主要举措,无外乎保持投资规模、维持生产和经营.  相似文献   
25.
历经4年多的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国务院近日正式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艰难出台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6.
运用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方面的知识研究了如何解决“两控区”内燃煤火电厂的烟气脱硫成本问题.结果表明,只要电能消费者消费了酸雨和SO2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火电厂的火电,就应最终承担燃煤火电厂的烟气脱硫成本电能消费者的负担标准为火电厂依靠经济上可实现的最佳可得控制技术生产单位电能所耗费的平均脱硫成本费用;烟气脱硫成本转移的最佳时间和方式为电网经营者把平均脱硫成本分摊给电能消费者,收取电费后再补贴给火电厂.  相似文献   
27.
个体工商经济在不断成长的同时也给我国各地方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水环境污染,而我国目前又缺乏监管这类水污染的全面、系统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在对个体工商户产生水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的必要性作了分析之后,本文对个体工商户水污染防治工作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管理体制、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励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作了综合的阐述  相似文献   
28.
新《环境保护法》:史上最严但实施最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常纪文 《环境保护》2014,(10):23-28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已被修订并即将付诸实施。此次修订,因其创新范围广、变革力度大、措施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严厉性主要体现在监管措施系统、监管手段强硬、行政处罚严厉、监督全面有力等方面。按照逻辑,越严格的法律实施起来难度越大,阻力也越大。环境法之所以实施难,既有其自身之不足,亦有诸多外部阻力。自身不足主要包括效力等级仍然不够、管理体制依旧不畅、生态管理依然弱化、环境权认可尚存障碍、处罚权未能完全下放等。外部阻力则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不科学、环保执法易干预、引咎辞职难实现、强制措施有难度、公众参与难保障等方面。因此,唯有加强立法创新,规范党委职权,强化公民参与,理顺监管职权,才能促进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29.
"十三五"时期,我国通过政策和法制改革有效地促进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四五"时期,须进一步加强政策和法制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从充分性和均衡度两个方面提升我国区域、流域和行业生态环境国家治理的综合绩效。为此,需要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相互支持作用,促进国家立法的有效实施;中央与地方签订行政协议,调动地方深入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推进流域与区域的专门立法或者协同立法,通过体制制度和机制的集成创新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按照流域与区域生态环保目标设立生态环境标准,体现生态环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因地制宜性;实行"法定义务+企业承诺"履行制度,因企制宜地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保责任;国家需要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探索和有效实施的灵活性工作制度,并发挥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30.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需要立法推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区域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及配套的办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可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在监管体制方面,可由国务院成立实体性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 在制度机制方面,可采取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在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等体系。该立法的制定要符合以下标准:定位要精准,立法目的要明确;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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