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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直是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应当继续保持其"综合性"定位。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确立海区管理权,明确海区管理局的职权;把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法律化;为海洋环境的多方元共治提供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防治海洋资源损害、保护海洋生态、防治海洋地理环境不利变化等4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全面设立行为规范,按照在各事务领域开展环境保护的需要创设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应确立自身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为实现海洋环境法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良性对接做出安排。  相似文献   
12.
徐祥民 《绿叶》2013,(3):75-79
现代化进程给人类带来了方便、快捷和富足,同时也制造了人与环境不和谐的负历史。当前,应对负历史的环境保护制度总体上都是作为发展主题的补充性、救济性措施而存在,包含了对人与环境不和谐问题的严重轻视。若想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必须先克服这种轻视,实施"双轨制生活",将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社会发展基本政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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