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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通过应聘,被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录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甲方(公司方)将在劳动合同每履行满1年的情况下,根据乙方(陈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及甲方经营的需要,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需再行订立;如果甲方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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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用来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互相对对方进行考查,在发现对方的状况不符合自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时,及时、方便地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鉴于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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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诉称,其1979年8月到被诉人青岛某纺织公司工作,2003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劝合同。自1992年起申诉人到动力车间热力站工作,长达15年。2005年5月在未经申诉人同意情况下,被诉人擅自决定变更其工作岗位,不允许申诉人从事原工作,并先后两次为申诉人安排其他岗位,申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岗位工作。2005年7月申诉人被除名。现请求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除名决定,裁决被诉人支付2005年5月至今的工资4179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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