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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也要付出代价,利用工余时间打工,不但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且还会给自己增加点额外收入,但这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如果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单位规定在工作之余打工,将引起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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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孔某于1979年6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进入浙江省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1月1日-2003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3时许,孔某在该公司工段检查设备时不慎跌倒受伤。8月22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10月21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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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5月,薛某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按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以每提前一个月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0元。2002年8月30日,企业以薛某工作失职,生产报废产品等为由,令其停职检查,10月25日书面通知薛某限期上班。薛某接通知后于11月1日书面致函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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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巴士公司是该市实业公司主管的下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2年8月12日,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实业公司的司机、乘务员、修理工、站台员、调度员、安全员等工种从2002年8月6日起至2003年8月5日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01年3月1日,朱某入职于巴士公司任司机,并向巴士公司交纳1.5万元安全风险金。2003年4月1日,朱某与巴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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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原是朝阳机械厂职工,由厂方安排到下属的合资企业工作。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合资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延续6个月后,陈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请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