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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因办学不力,经出资举办人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申请,于2006年11月7日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办学,组织清算、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了办学许可证和单位行政印章。学校于11月11日决定与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发展公司于11月15日被法院裁定破产。 相似文献
402.
养老保险就其争议类型来看,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就现在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前一类争议既可以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03.
进入21世纪,日本先后颁布了《促进个别劳动争议解决法》(2001年)与《劳动审判法》(2004年)两部法律用以完善企业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个别劳动争议解决法》主要为了强化行政机构处理个别劳动争议的能力;《劳动审判法》主要为了简化司法程序,以更加便捷、廉价、快速的方式处理个别劳动争议.这两部法律相继出台,标志从二战结束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以处理集体争议为主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相似文献
404.
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依赖于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其是其中的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由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和企业外部协调机制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穿于劳动争议萌芽、发生和解决的全过程,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相似文献
405.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诉讼前的“仲裁前置”程序,现行法律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许多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导致实务中存在许多模糊区域,进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因此,研究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中的相关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06.
407.
408.
案情简介
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409.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已使劳动关系突破原有的传统形态,劳动关系无论从主体上、内容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对劳动关系的认识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面对这些变化,产生于改革之初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显得难以适应,弊端日益显现,大大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社会的发展对劳动关系的调节提出了全新要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已显示其紧迫性。作为来自于实务部门的我们,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造有着多年的思考,并愿将这一思考与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410.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