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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句俗语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也认为,既然环境污染损害铁证如山,何愁找不到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过几年再告污染者也不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因为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案件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并不是所有环境污染受害者在任何时候提出赔偿请求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案件调查1965年,国家在某省投资兴建的大型化工厂正式投产,由于当时技术、管理等方面较为落后,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而给周围的农作物等造成一定的损害。该化工厂1976年扩建后,这一问题更加显得突出。… 相似文献
2.
《中国安防产品信息》2005,(4X):57-58
这种手掌血管识别系统在日本上市一年多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功。日本第三大零售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已经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在其ATM机上安装这种系统,并将其作为更安全的人身识别方式。到2005年9月这家银行的3000台ATM机中大约有半数将会采用这种系统,其他的主要国有及地区银行也表示将采用这种系统。 相似文献
3.
4.
工伤保险法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事故都能适用。除了主体身份的限制外,工伤认定是确定某一伤害事故是否由该法调整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笔者对这一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7.
中小型水电施工项目的特点
中小型水电施工项目的显著特点。(1)施工时间短。中小型水电施工项目工期一般都在2-5年左右,短时间内,安全系统管理不太可能正常地全面开展,有的项目甚至不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也不符合安全生产需要。(2)任务重、作业量大。中小型水电施工项目虽然小,但工序全,从进场的”三通一平”到厂房发电机组的安装投入使用,每一道工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尤其在工期紧的情况下,任务显得特别繁重,因生产繁忙忽视安全作业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3)竞标单价低。目前,国内水电市场竞标单价普遍较低,一些项目在预算上盈利空间就非常小,在经费使用上,减少安全投入甚至应投入部分被挪用他途,导致设计上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安全卫生设施不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4)人员调动频繁。水电施工项目人员调动相对其他项目较频繁。对项目的安全文化造成一定的削弱。 相似文献
8.
本文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技术现状及组织体系进行剖析。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支撑体系严重不足,亟需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从法律层面对整个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进行明确指导。针对现有健康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体系严重缺乏、认定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薄弱等现状,本文提出应加大相关组织队伍建设,以提高环境损害的技术支撑能力。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更高级别的专业的环境健康污染损害、赔偿与协调机构。该机构应是由国家多部门(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财政部、卫生部、司法部等)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且具备独立的性质,负责污染导致的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仲裁工作。 相似文献
9.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0.
<正>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伤亡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为了有效破解债务偿还难题,目前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尝试以劳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提供劳动抵偿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然而,以劳抵债运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