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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班组是企业构成的最基本单元。班组员工比其他人更多地接触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是企业各类事故的主要发生群体。因而,开展“以人为本、规范作业行为”的班组安全管理是有效控制事故的关键。经对我公司93人次人身伤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以下4类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1.未确认行走路线是否安全而导致的事故,占事故发生频数的8.5%,一般为重伤以上事故;2.未确认上级的指令出现误操作而导致的事故,占事故发生频数的6.5%,一般为重伤以上事故或设备事故;3.未确认操作对象及环境是否安全而导致的事故,占事故发生频数…  相似文献   
12.
《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31(11):50-50
近年来由于设备改进,企业内办公大楼和主体设备使用电梯日益增多,但随之在电梯上发生的坠落、挤伤等事故也日益增加。为确保不发生电梯伤亡事故,科学地使用及管理电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种种不安全行为,会导致人身伤害的发生。因此克服或纠正、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十分重要。为此,要对人进行全方位的预测。对人的预测不可以用统一的模式或统一的方法进行,要因人、工种、作业条件而异。的预测两种情况:入厂前、上岗前的经历要摸底。来自学校的,要对其进行生产技能及全面的安全教育;其他单位的,要结合本岗位进行具体安全教育。自然情况:这部分的预测内容范围较宽,包括文化水平、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家庭状况、政治条件以及反应能  相似文献   
14.
这种手掌血管识别系统在日本上市一年多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功。日本第三大零售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已经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在其ATM机上安装这种系统,并将其作为更安全的人身识别方式。到2005年9月这家银行的3000台ATM机中大约有半数将会采用这种系统,其他的主要国有及地区银行也表示将采用这种系统。  相似文献   
15.
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  相似文献   
16.
<正>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伤亡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为了有效破解债务偿还难题,目前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尝试以劳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提供劳动抵偿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然而,以劳抵债运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  相似文献   
17.
问我的邻居张某在一起事故中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哥哥结婚分家后,未婚的张某与现年62岁的母亲同住,主要收入来源靠张某打工所得,母亲摆小摊赚点零用钱。在协商损害赔偿时,谢某表示法律有规定的他  相似文献   
18.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赵雨迪 《环境与发展》2020,(2):203-204,206
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20.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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