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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10,(5):57-58
2009年8月5日,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为工作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左大腿骨折,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用人单位向医院交付3000元押金后就不再露面。于某家人多次找单位要求支付医疗费,单位置之不理。2009年12月18日,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1万元。单位辩称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不符合法律程序。请问,申请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否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82.
<正>[案例]何某于2008年3月入职甲煤矿,经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5月21日,何某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2月,何某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72700元。  相似文献   
83.
环境民事纠纷需要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可以考虑把仲裁作为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可仲裁性标准是衡量各种纠纷是否可以提交仲裁的条件。依据可仲裁性标准对各种类型的环境民事纠纷进行分析,可以确定一部分环境民事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84.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在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后,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不但数量逐年增多,而且主体和内容也增添了许多变数。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福建省的情况来探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相似文献   
85.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86.
20世纪90年代正是市场经济改革风起云涌的时期,经历了这个时期的人都知道,许多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惜一切代价,尝试很多新的办法,试图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摸索出新的经营方式,承包合同在当时就风行一时。  相似文献   
87.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程序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完善的,与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密切相联,司法审判动态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影响作用巨大。高法《征求意见稿》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就《征求意见稿》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8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设一个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可能会造成部门之间的推诿,也可能会被怀疑为法院自我设权。第1条第二项的这部分规定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89.
2004年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1993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90.
《中国劳动》2005年第9期刊登胡旭东、王立祥的《解除劳动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一文。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劳动者又重新起诉,后又经再审,再审后劳动者又重新申请仲裁。这中间还经过信访。程序之复杂恐怕是无人质疑的。而其中涉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有效,劳动者在未工作期间究竟是支付工资还是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支付等实体问题更是复杂。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样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在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出现了错误。[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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