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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五次专题讲座,讲座的题目是《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讲座。此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荣。讲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就业的现状和问题,二是就业促进立法是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三是对就业立法的几点建议。现将莫荣同志的讲稿发表,供参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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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6日,第一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开学典礼暨中国一欧盟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项目楼奠基仪式在位于北京东郊的劳动保障都能为建设中心隆生举办.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步正发副部长主持开学典扎并为奠基仪式致辞,刘永富,胡晓义副部长出席,欧盟驻华大使安博出席奠基仪式并致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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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05年底四川省成都市有农民工120万,其中来自本市农村的有31.48万,占26.23%;来自市外的有88.52万,占73.77%.成都市于2003年3月1日出台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简称《暂行办法》).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老年补贴、工伤补偿和住院医疗费报销.该制度从实施伊始,就得到劳动保障部、四川省委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初步得到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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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由劳动保障部实施的艾滋病教育培训国际合作项目启动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到会并发表讲话.胡晓义指出.要结合项目.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时要着眼于建立艾滋病防治教育培训项目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到在项目结束之后.项目播下的种子会在更多的地方生根开花.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和美国驻华使馆.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代表到会并对项目启动表示祝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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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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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