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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容易理解和把握,但何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2.
刘乃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10)
合同环境服务(ESC)模式正在成为我国环境政策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工具,其实质意义在于公共性视角,即将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的第一目标。我国对合同环境服务公共性的相关研究主要有三条不同的进路:一是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追求的法学途径,主要集中于"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环境行政合同文本以及执行的相关监督、参与、法律保障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二是以公私部门合作治理为研究重点的公共管理学路径,主要以合同制治理环境公共事务的公共行政伦理及其制度化规制为研究热点,涉及的相关互动主体主要以政府—涉污企业—合同环境服务商—公众等,多元化、常态性的公民参与构成这一途径公共性的典型特征;三是以寻求合同环境服务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为目的的环境服务产业学相关研究的路径,它将合同环境服务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政府等相关主体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对环境服务产业的扶持等构成了这条路径公共性的主要内容。在本质上,这三条研究进路的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是围绕合同环境服务发挥作用所配套的制度、机制、程序、技术等支持需要依靠深入的改革去实现。 相似文献
143.
阐述了环保企业在签订、履行工程合同时容易发生的诸如合同主体资格、价格结算、合同的有效期等问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44.
胡鹏鹏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2):62-66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规则"的实现,不仅需要明确合同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还应当扩展合同的效力规则、履行规则和解释规则.目前,合同编确立了合同履行的"绿色规则",增加了合同主体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等规定,但"绿色规则"条款的责任规则与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绿色有名合同未明确,以及如何与环境法等法律制度有效... 相似文献
145.
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推动合同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是治理农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的全新模式,在实践中已有成功探索,需加以重视与总结、推广。同时,应积极从技术创新、治理执法、完善标准、金融创新等方面研究政策创新扶持渠道,推动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146.
案情简介
职工宋某1993年10月进入山东某石油分公司工作,1998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没有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宋某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双方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单位将宋某的工资发至2003年11月)。2001年3月12日某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发了第98号文件,该文件的中心内容是减员增效,即优化组织结构,精简员工,将部分职工分流到社会劳务代理机构。2003年山东省某石油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98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减员增效的具体措施。11月12日单位向宋某及部分职工下达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通知。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山东某石油分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47.
案情简介
张桌应聘某贸易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张某需处理一些事务后方能报到上班,于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签订1个月后正式生效并履行。
几日后,张某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留下腿部疾患。1个月后,张某依约去贸易公司报到上班,因腿部疾患不便外出要求公司安排其他工作,并要求佘司对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工伤处理。贸易奢司认为张某的交通事故与本单位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148.
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行法律定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在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产生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的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表明,其含义包括下述要点:第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依据而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既有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而仍然存续的劳动关系;第二,由于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第三,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补办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手续而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未补办劳动合同签订或续订手续的应予终止;第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149.
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150.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当其重要性被强调到某种高度时,必然要求合同的全面履行。要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必然要直接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为使诚实信用原则不至于沦落为一种空洞的说教.引入违约金制度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