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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山东省淄博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矿山、重工、机械、化工企业多,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病总人数一直占全省总职业病人数的1/3左右。全市于2000年10月启动工伤保险后,鉴于经办机构人员不足、业务量大的原因,工伤医疗费的管理采用了传统的企业垫付,事后到经办机构报销的“先垫后报”模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先垫后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工伤职工医疗需要,主要表现出有“四难”,即,一是企业工伤医疗费垫付难及时。很多企业受效益、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垫付医疗费或者干脆拒绝垫付,给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带来困难,有的职工甚至不得不贷款治伤,使本已遭受工伤之苦的职工家庭“雪上加霜”, 相似文献
813.
企业:两次通知不上班劳动关系要解除2002年3月25日,35岁的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无业人员邹顺全到无锡市某医用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邹顺全每月的实际工资为1178元。2002年12月16日,邹顺全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右肩锁骨骨折,后邹顺全在医院住院治疗至2003年1月2日出院。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为1万4489.35元,由医用工程公司支付。出院后邹顺全未到该医用工程公司上班,在2002年12月16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该医用工程公司向邹顺全支付了工伤津贴2875元。2003年9月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相似文献
814.
已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不仅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815.
高法《征求意见稿》着眼于《劳动法》实施中存在且突出的问题,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司法审判中歧见与纷争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值此征求意见之机自陈己见,谈谈《征求意见稿》中对审理工伤案件解释的二点意见。 相似文献
816.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15(7):3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安全健康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通过工伤保险的作用机制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在此方面工业化国家有着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我国部分地区也做了些有益尝试。为了研究和探索我国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促进职业安全健康与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与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决定联合召开“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相似文献
817.
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体系,推行强制性的安全监察,以及有效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政府三大职能和手段。而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相结合,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不断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这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是控制企业工伤事故风险的需要,更是提高生产从业人员和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水平的要求。 相似文献
818.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819.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820.
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该《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使工伤认定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笔在认真研读新《条例》后,却发现新《条例》的个别内容仍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本仅就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场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自己的看法,望各位同行指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