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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贡献减排制度是《巴黎协定》的重要设计,《巴黎协定》通过自下而上的自主减排路径,将各国的INDC承诺目标与整体温升控制目标相联系,以实现国家自主行动。在巴黎气候大会前,各国纷纷提交自主贡献减排承诺,如何实现承诺目标是各缔约方履约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如何通过国内制度设计实现INDC目标,成为我国在《巴黎协定》后思考的主要问题。各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所递交的INDC目标文件中,大部分都提到了本国在国内政策与法律上的响应。其中,日本向联合国提交的INDC承诺中提出,日本将通过促进节能、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双边减排信用制度等政策实现INDC目标,并将促进节能列为最主要的政策。本文分析了日本在节能政策方面的有效做法,提出我国应更加重视节能工作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地位,加强节能制度建设、促进节能法治发展,加强节能政策设计,推动智慧节能、技术节能、市场节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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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6日至11月16日我参加了“广州市政府赴巴黎赛纳河考察团”的考察活动。尽管重点是对赛纳河整治管理的参观学习,但是所到之处的环境和环境保护与赛纳河的秀丽风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良好印象。由此联想到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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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巴黎地区曾面临有关水的三大挑战:塞纳河河水变化的控制、巴黎市民饮用水的供给和污水的排泄。这三大挑战目前已很好地得到了解决,巴黎地区的给排水系统已经修复好了,并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本文总结巴黎地区给排水工程经验和水环境保护措施,并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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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巴黎协定》的实施,世界各国进行了各项相关谈判,并于2018年12月在波兰召开的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上形成了正式的工作方案。本文回顾了2016-2018年各方为落实《巴黎协定》做出的努力,总结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各项内容的法制化程度,并提出未来实施过程中我国在平衡减缓和适应、参与国际气候变化立法以及完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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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美国环境政策变化趋势及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环境领域国际合作的主要进展,阐明了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存在的主要挑战,并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深化环境领域国际合作,我国应继续维护发展中国家地位及权益;二是以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为支点,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和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构建全球和区域性绿色治理体系;三是以绿色"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契机,主动承担与我国发展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责任,引领示范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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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利马气候大会落下帷幕已一个多月,各缔约方即将面临2015年第一季度提出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的任务。通向年底巴黎会议的道路已经徐徐铺开。2015年各缔约方能否成功谈出共同应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协议?刚结束不久的利马会议已搭好框架,定下基调,但也遗留了艰难的谈判任务。在去年12月份短短的两周谈判中,会议通过了"利马气候行动倡议",取得三方面重要成果:一是将"共同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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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产权化理论与生态现代化理论演绎出的碳市场被奉为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京都议定书》开创了"自上而下"模式的国际碳市场,但因未充分尊重缔约方自主和平等参与而成为一个封闭的"碳交易俱乐部"。京都机制的实践不足与碳市场的理论争议引发《巴黎协定》碳市场存废之争。《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由"强制约束"向"自觉责任"的转向。基于新履约模式,缔约方形成四种新市场机制方案:基线与信用及碳交易机制、基线与信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机制以及国际碳交易机制。为保障有效减缓并兼顾自主与平等参与,《巴黎协定》建立了"自上而下"基线与信用机制,但采取了与京都机制"项目"基线不同的"部门"基线。新市场机制对信用交易不再特殊限定,尊重缔约方参与和适用的自愿性;且以"部门"的总量约束为准入门槛对所有缔约方统一要求,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特点;减排单位中植入可持续发展标准从而对新机制实施的总体效益予以"硬约束"。新机制将促进部门内的减排单位统一,为国际碳市场奠定规则基础。但其市场淡化与可持续发展植入亦将影响国家及区域碳市场异质化发展,不利于国际碳市场构建,其背弃配额交易,独采信用交易亦会抑制碳货币形成。中国建立国家碳市场旨在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利于中国履行"碳强度"和"非化石能源比重"的自主承诺,还将扭转经济增长对高碳排放的依赖,为未来中国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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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未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58-67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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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思力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1):27-32
通过对国际气候变化治理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演进过程的分析,发现其在"后巴黎时代"呈现出明显的"共同责任"化趋势.同时,这一趋势引发了国际气候变化治理的新需求,即面对国际压力,亟需新兴发展中国家积极举措;基于制度弹性,亟需国内法补强落实;针对治理困境,亟需领导者引领集体行动.为此,中国应在"共区原则"指导下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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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技术国际转移面临国际专利制度的阻碍。通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低碳国际公约与专利国际公约的目的、手段、对象、制度与价值观念等方面进行详尽对比表明,依照低碳国际公约建立的低碳发展方案,与依照专利国际公约建立的专利保护机制,在利益取向上存在冲突与矛盾。低碳技术的使用目的具有公益性,而专利权是"私权",以追求投资人的利益补偿为基本目的;低碳国际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与资金援助,而专利国际公约则以专利权在其成员国独立保护、具有地域性为特征;低碳专利技术大多为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垄断并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而存在,而专利国际公约的强制许可等限制专利权的制度能否适用于低碳领域尚不明确。两者的协调,必须坚持低碳发展优先的原则,其中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建立技术与资金援助为核心的补强制度,增进发展中国家企业和个人应对低碳发展的能力。研究还对国内制度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与耦合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