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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在远离城区的农村,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的危害结果也甚为严重。他们当中,有的不懂机械常识,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屡酿祸端,轻者自身伤残,重者亡命路上。有的贪图一时潇洒和短暂的欢乐,自觉不自觉的扮演了“职业杀手”的角色,成了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千古“罪人”。 相似文献
42.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生于1985年10月,为外地来沪打工人员。2002年3月,原告与某铸造公司签订自2002年3月21日至2003年3月2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低于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002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右上肢不慎被钻床绞伤,2003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 相似文献
43.
44.
45.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相似文献
46.
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权力—权利”主体间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长江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统合性建构,创设出“环境公权机关统筹主导+环境私权主体竞相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的新模式。该模式的塑造既有对构建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遵循,也适配于社会性规制力量蓬勃发展的客观趋向,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视野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的价值追求。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秩序的高度统摄为依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一方面沿循从“宏观宣示”到“微观赋权”的渐进性立法表达路径,对国家权力统筹主导流域治理的地位进行了立法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流域治理的功能配置与职责序构作了妥善且周延的法律安排。在学理上,可从形式、理念与要素三重维度内容出发,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的法律意涵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47.
在已有《渔业法》规范禁渔制度的基础之上,《长江保护法》再度规范禁渔制度的必要性值得探究。笔者通过文献收集、实践调研等方法,了解了长江流域禁渔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法律现状,在对《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中有关禁渔制度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后,找出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最后得出《长江保护法》再度规范禁渔制度确有必要的结论。 相似文献
48.
生态流量保障的重难点在于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问题的妥善解决。生态流量不足基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型”和“人为型”。“人为型”生态流量不足的根源在于《水法》第4条规定的三生用水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实质上是水资源分配和管理不合理所致。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保护理念镶嵌在制度表层、生态流量缺乏核心制度保障、流域规划匮乏强效监督机制、流域水资源分配信息公开不足、末端行政考核制度偏重水质管控、生态用水制度顶层设计与地方实施间落差巨大等。流域立法作为立法体系的中间环节,对上位法具有填补协调功能,对地方立法具有引领指导作用。建议在流域立法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解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现存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流域特有保护理念到实体制度的转型。二是基于流域生态修复、水资源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的开展以及有效衔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建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度体系不可或缺。三是基于流域规划对三生用水的初始分配性,将生态流量供给纳入流域规划体系中,从水资源分配初始阶段保障生态流量,同时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规划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明确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人员的构成规则、方式及模式。四是依法加深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五是完善行政考核制度体系强化对生态流量供给的考核。 相似文献
49.
50.
"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在维护人的权益,例如,关于"养犬、猫人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及时清理犬、猫只的粪便"的规定,在保护动物的同时,也维护了人们的公共卫生和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