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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时某于2010年元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时某因胃病需要医治,向公司请了7天病假。11月,时某提出要休年休假,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按规定其年休假只有5天,而病假已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假后还多休了2天,公司不再准予年休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用已休的病假折抵年休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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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卞某2009年入职某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机械工艺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800元。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因受市场需求影响,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工资2800元计算,卞某主张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200元计算,双方发生争议。卞某于2012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3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需要说明的是,当地省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于3月1日起执行,将原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调整到了11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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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但有些负责人疏于管理,加之当今“用工荒”问题严重,往往招用一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给用人单位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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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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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及分布、职业病发病等情况,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国家卫生部、安监总局等《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与《关于举办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讲座的通知》,柳州市安监局联合柳州市疾控中心于2012年5月25日在市疾控中心会议室举办了第二期“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讲座,讲座由柳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陈斌主持,共有105家用人单位、一百二十余人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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