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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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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少社会组织基本建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门化组织体系,广泛开展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共环境利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但普遍也面临着外部环境有待优化,内部建设亟需加强,制度安排必须完善等实践困境,需要通过优化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外部环境,加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能力建设,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及配套机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能力,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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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消防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消防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其所具有的特有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新的维权渠道,但在法律法规实施中引入消防公益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消防公益诉讼现状、存在问题,提出在法律法规实施中引入消防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做法,为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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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模糊带来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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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蕴含着风险预防的内在机理,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的需求。当前,中国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采用“重大风险”的表述,但是对于其内在固有本质特征、具体的司法识别方法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相对完备且具体的解释。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法院各行其是:或一律以行政行为为参考进行认定,或直接采纳科学技术的风险评估结果,或另行独立评估重大风险;其对象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还是适用于生态破坏行为,也未可知。法院因对“重大风险”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多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径行裁判,无法妥善处理预防性环境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间的关系,令司法裁量流于形式。究其根本,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面临着意涵理解不一、认定主体错位和标准不明、确信机制僵化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无法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克制间的辩证关系。为解决因概念不清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进而妥善地发挥出司法的能动性,该研究对实践中问题予以必要回应:(1)对重大风险的内涵厘定,通过采取字面拆解和责任倒推的方式,澄清“重大风险”的概念并确认其基础对象。(2)划定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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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未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58-67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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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江苏启东发生的因环境信息不公开,民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切入口,指明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政府若怠于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责,公民为此寻求司法救济,由于在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申请资格存在严格的限制,诉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而有必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于此,本文详细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内涵,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基础,并就建立此制度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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