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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眼下,世届年终,各行各业都很忙,大家都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大突击:工程项目建设速度需要加快,任务指标需要按时完成,经济效益需要达标,各项工作需要"收尾"……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一些单位在抢时间争速度,加班加点搞突击,把完成任务作为头等大事,进行最后冲刺。然而,越是这年末岁尾的关键时刻、非常时期,越是要把安全作为第一要务。越是在这节骨眼上,越是事故高发的"危险期"。越是工作忙,越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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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作为仲裁的后一程序情况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因此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比例偏高。甚至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仲裁结果根本置之不理,而另行重新审理,使得仲裁前置的意义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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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称其于2007年8月1日入职A研究所,该所委托B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金及其他款项从A研究所财务处领取,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48元。2012年3月29日,A研究所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9日。故以要求A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代通知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A研究所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8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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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强迫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违背了不得强迫劳动的原则,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备,对其的救济常陷入困境。基于对变相强迫加班的类型化分析,借助不完备法律理论及其外部性、标准化等分析工具判断,通过立法填补规则空缺的效力有限,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应当成为涵摄劳动定额标准的主要载体。该标准要真正成为防止变相强迫加班的“防火墙”,必须赋予其程序刚性和裁判规则的地位,并以劳动量鉴定制度相配套,形成一个事前可防范,事后能救济的相互贯通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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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岳某于2000年9月到某商贸公司任电工,月薪1000元。岳某主张其2000年至2008年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商贸公司未支付过其加班工资,故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2000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9.92万元。商贸公司主张,安排岳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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