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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原我厂职工刘某患有青光眼,由于种种原因,1991年9月工厂为其办理过一个“同意享受此照因工待遇”的手续;刘某1992年10月因病退休(时年59岁);1996年8月参加过工残定级,评为伤残二级;2006年8月因气管炎病去世,终年71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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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2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据此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自1978年以来,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3月4日,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交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虽然从整体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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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刘某在甲厂工作,经朋友介绍准备到我厂工作。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甲厂的手续情况下,请假到我厂试工。在试工第6天,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厂对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请问刘某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可否由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的甲厂办理相关手续?[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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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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