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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都没有相关规定废止《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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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机之七:安全生产新体制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定》对中国安全生产管理新体制的提法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在此之前,1993年7月12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对我国安全生产体制的表述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随后几年中央负责同志又加上了“劳动者遵章守纪”。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对当时的安全生产体制的表述是:国家监察、企业管理、群众监督。而在这之前大量的表述又是: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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