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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要努力推进水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重庆召开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推动人大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立法与监督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上,盛华仁副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毛如柏主任委员做了题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报告,为促进各级人大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的立法和监督,本刊编辑发表报告的主要部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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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内,生态环保法律体系通过内外协调,进入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全面升级时期。绿色、循环、低碳要求的统筹协调和集成创新不断加强,明确了一些流域或区域的综合保护立法。对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制建设不足,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法制建设不足,一些改革措施并未写入法律法规,一些概念和部门的职责并不清晰,一些特殊区域和流域缺乏综合性保护专门立法,影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综合绩效。建议全面开展法制梳理,提升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类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和互助性,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各要素法律法规的兼容性和协同性,针对特定流域和区域的保护、重点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及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领域开展专门立法;界定有争议的概念,区分相关监管和监测职责;加强一般立法与流域、区域保护立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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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河西走廊地区为研究对象,采用耦合分析法,构建环境承载力与生态弹性限度的耦合协调模型,在分析2001—2016年河西走廊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弹性限度的基础上,探析河西走廊生态环境承载力与弹性限度的耦合协调度,评价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弹性限度耦合协调阶段及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水平,从区域和城市两个空间尺度分析生态环境耦合协调类型,为探索河西走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科学依据。结果表明:①2001—2016年,河西走廊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弹性限度均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空间格局和缓慢波动上升趋势。②河西走廊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呈现“东南高西北低,优劣破碎穿插”的空间格局特征,耦合协调度在0~0.5之间,生态系统处于低水平和拮抗耦合阶段,生态环境质量处于濒临失调阶段。③河西走廊生态环境承载力与生态弹性限度耦合协调度存在明显区域差异。河西走廊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共分9个等级3个层次3个耦合协调阶段:高水平-磨合阶段区(良好协调、中度协调和初级协调区);中等水平-拮抗耦合阶段区(勉强协调、濒临失调和轻度失调区)和低水平区-低水平耦合阶段区(极度失调、严重失调和中度失调区)。④根据2001—2016年生态环境耦合协调状况将河西走廊五市分为4种耦合协调类型:高耦合协调增长型(张掖市、金昌市)、高耦合协调减少型(武威市)、中耦合协调增长型(嘉峪关市)和低耦合协调增长型(酒泉市)。各地区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战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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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5月份以来,全省各地扎实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履行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强化宣传教育和具论引号,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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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足迹的江苏省生态安全动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生态足迹理论,引入生态压力指数、生态占用指数和生态经济协调指数作为评价区域生态安全的指标,并构建了生态安全评价标准。对江苏省1999~2008年的生态安全进行动态的定量分析评价。结果显示:江苏省1999~2008年的人均生态足迹由1526 hm2逐年增加到3.08 hm2,而人均生态承载力则呈现波动式下降(从0.522 hm2降至0.477 hm2),万元GDP的生态足迹自1.43 hm2下降到0.78 hm2;生态赤字则由1999年的1.004 hm2持续上升到2008年的2.603 hm2;生态压力指数从1999年的2.922增至2008年的6.462,同期的生态占用指数亦从0.694增至1.399,生态经济协调指数则从1999年的0.237下降至2008年的0.217。数据表明江苏省的经济发展处于不可持续状态,整体上生态安全趋势不容乐观,生态压力加大。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资源不断减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亦有所下降,且处于很差的状态。同时对未来的生态安全状况进行了线性预测分析,并提出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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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作为环境与发展的纽带,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覆盖了政治承诺、国家发展规划、缓解贫困等复杂政策问题,林业政策也越来越成为一项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林业政策制定过程日益重视部门间的协调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本文阐述了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内涵,综合Scharpf的负向协调和正向协调理论,以及Metcalfe对部门间政策协调等级的划分来构建分析框架,将林业政策协调分为"自主决策、信息通报、意见咨询、避免冲突、达成共识、上级裁决、设置红线、明确优先目标、整体战略"九级,并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评估我国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发现在中央层面,林业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性,林业政策协调位于第三到第五层级,处在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林业部门也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关群体展开了某些合作,但是政策合作的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在基层,林业政策协调则多位于第一层级,基本处在无协调状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也较为欠缺。林业系统内部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位于第五、第六等级,基本实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而非林业系统内部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位于第一层级,基本处于无协调状态。在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之间,非林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政策协调与合作仍然有待加强,林业部门应该允许更多利益群体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关注弱势利益群体的政策介入能力建设,加强与非林业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198.
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越来越明显。如何实现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指出,目前我国森林生态旅游业利益相关者的环保意识都不强,环保组织的能量远未达到足以制衡其他各方的程度,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博弈制衡局面。这就需要建立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以求能把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诉求与环境保护的大义切实有效地协调统一起来。进而本文论证:环境保护与获取经济效益并非绝对对立。只要树立起长远发展、永续享用的理念,旅游企业和游客也能成为环保的践行者。保护生态环境与旅游企业获取长远经济利益高度正相关,于是所谓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应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益等价于森林旅游业者短期经济效益与长期经济利益。所谓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要求确保产业在每一个时点上的发展对自然生态的损害都不会减少旅游产业在未来的实际收入。亦即使得产业永续收益流的总现值达到最大。基于这种理念,本文采用动态博弈分析方法,论证了政府在促成森林生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必须由政府出面建立森林生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协调联盟。由该联盟确定行业发展的规模或速度,凝聚并强化利益相关各方注重行业发展长远利益的共识,健全监管制度,设置"一报还一报"式的奖罚制度,建立行业经营信息系统,达成完全信息、完美信息无限重复动态博弈的局面。最后本文建议由我国各地陆续组建起来的森林生态旅游协会具体承担起行业发展利益协调联盟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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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