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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建核动力堆的数量与装机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与我国大力发展核电的形势相比,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核法律,核安全监管模式相对落后。监管规范碎片化、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内容不完善的现状呼吁加快制定《核安全法》。而《核安全法》在核能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是处理该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未来起草《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同时,进一步指出《核安全法》应当保障核安全独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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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欧洲两大经济实体和曾经的核电强国,德国与法国这对邻居目前在核电的发展上却境况迥然。一个以遵从民意为名毅然弃核,甚至将曾经的核电站改造成了游乐场;一个却在如火如荼的核电发展中提出了新能源调整策略。当下,德法核电发展冰火两重天的两极境况与两个国家不同的资源储量、人口分布、历史传统、国家政策和国内政局等因素密切相关,而桎辖之桎则是两国在现阶段能源发展与民众意愿之间作出的不同平衡。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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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核邻避事件表明,民用核能利用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供给并不能有效满足现实的权利需求。民用核能利用公众参与权利分解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着认知、沟通、认同、示助的功能,但也存在公众知识与能力有限、自利动机等局限性。本文认为,应理性对待公众参与权利,以防出现公众参与的效力过高或过低的情形。现行法中,我国民用核能利用公众参与呈现形式化保护到权利性保护的立法趋势,但权利内容并未达到完整表达,权利的实现途径和效力平衡的规定并不充分。因此,建议全面确立公众知情权;增强公众参与权的权能,包括保障公众的程序进入权、意见表达权,构建公众获得回应权和合理意见获得采纳权的保障机制;拓补公众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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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核装置、核力量使用的普及,不仅存在着战争和对抗中由意想不到的差错、事故所造成的巨大危险,还有因核武器制造、核能和平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事故、差错、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悲惨后果。核能利用上的任何疏忽、无知、差错,其结果并不亚于爆发一场小型核战争,有时甚至遗患无穷,给人类的生活乃至生存,投下可怕的阴影。目前,核阴云主要来自核废料的严重污染。生产任何一种能量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破坏,使用核能所产生的核废料会产生危险的辐射,并且影响会持续数千年。核废料主要成分是少量未燃烧的铀、核反应后的生成物——钚等放射性核素和大量稳定而又安全的液体。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发展核能,如何处理核电站产生的核废料,成为令各国头疼的问题,全球科学家一直在研究如何处理核废料,中国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