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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野生动物不当利用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特别关注其公共卫生安全影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监管职责和监管能力三个方面。本文提出应在法制层面确立全面保护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和协同机制,完善名录制度,规范人工繁育活动,进一步推进野生动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此外,也需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保障的协同机制。野生动物检疫是关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制度,需完善检疫内容,健全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促进检疫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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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发布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领域已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办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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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确立了WTO成员国运用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权力,但是同时也要求这些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此,协议制订了旨在把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规则,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适当SPS保护水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SPS协议与几个争端案例,对两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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