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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侵权问题在我国越来越突出,并逐渐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最热门的话题,其中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民事救济和诉讼时效是其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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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梁××等诉××煤矿厂环境污染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梁××,男,39岁,汉族,××村农民,住××市××乡××村××大队刘×,男,42岁,汉族,××村农民,住××市××乡××村××大队梁××,男,27岁,汉族,××村农民,住××市××乡××村××大队委托代理人:梁××,男,43岁,汉族,××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市××区××路××小区401号,系原告梁××之兄被告:××煤矿厂所在地址:××市××路××号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煤矿厂停止排放煤尘和废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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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迅速发展,但是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有待完善,社会组织的诉权实现难度较大等问题,这表明检察机关对环境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仍有改善的紧迫性。因此,本文针对存在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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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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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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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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